“一女三嫁案”,马锡五是这么判的
马锡五(1898年——1962年),陕西省保安县(今志丹县)人。
1930年春参加谢子长、刘志丹的游击队,担任军需工作。
1931年10月,任陕甘边军事委员会管理科长。
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陕甘省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等职。
1936年5月,任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中共陕甘宁省委常委。
1937年9月,任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副专员。
1939年秋,任陇东分区专员。
1943年4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1946.4-1950.1)。
建国后,先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1954年8月,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等职。
1959年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
他是中国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造者。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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