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促法实施条例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上市要凉凉
5月14日17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通过中国政府网对外公布,正式官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上市要凉凉。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为其为“非经营性资产”,不能在境内上市,所以目前上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由境外上市公司主体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关联交易或者合并报表。
这种模式涉及四个关键环节:外资参与、转移收益、协议控制和关联交易。
新《民促法实施条例》在这四个方面都明确予以否定了。
首先否定了外资参与民办义务教育。
其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
其次对转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收益予以明确禁止。
其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 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第三是明确点名否定了“协议控制”“排除竞争”的模式。
其第十三条第三款最后一句话规定:”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竟争。“
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是禁止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
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此外,在相关违法处罚上,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和六十四条规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 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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