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练兵 以案说法丨拘留!某重点排污单位弄虚作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某企业干扰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案

该案件是我市充分利用“三级六长”智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获取的群众举报线索,由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联合侦办的一起典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弄虚作假偷排废水案。

2021年6月6日(星期天),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人为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涉嫌偷排污水。接到举报后,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立即带领执法人员展开现场调查。经调阅该公司在线历史数据,2021年4月9日至18日、4月20日至30日、5月2日至7日、5月9日至10日的相应时间段内,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总磷、总氮、COD、氨氮数据保持不变。执法人员查看该公司污水排污口,发现其外排水自动监测系统探头被人为加挂水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证实该情况为企业人为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行为。执法人员在污水排污口(DW001)采集水样2份,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污水中总磷浓度为9.49mg/L,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0.186倍。

锁定线索后,立即启动了环保、公安会商机制,对案情进行深入研判,公安机关随即同步介入,控制4名相关责任人,展开深入调查。经询问涉案工人,工人表示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外排污水无法稳定达标,因此企业要求其工人在采样探头上加挂水桶,将探头浸泡在清水中,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

查处情况

涉案公司为逃避监管,通过对外排水自动监测系统探头加挂水桶的方式人为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企业总磷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该公司违法事实及情节,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1、科技助力,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添砖加瓦。
积极利用济宁市生态环保智慧监管平台,发挥“三级六长”指挥体系作用,及时获取群众信访举报线索,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添砖加瓦。该工作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引起公众广泛参与。本案由群众提供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快速核实,及时查处,有效阻断了违法行为进一步蔓延,减轻了违法主体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损害,体现了政府部门和群众的良性互动。根据《济宁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2、有力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生态环保冲锋号。

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由浅入深,抽丝剥茧,通过层层调查、询问,加之第三方运维公司有效指正,涉案人员逐一承认违法事实,坐实证据链,执法人员准确判断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将本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依法执法,依法行政。
3、执法联勤联动,打好环境保护“组合拳”。

2021年5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济宁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动实施办法》,三部门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为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遏制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改善了此类案件多发势头局面,为联勤联动机制持续、高质、高效落实提供了大力保障和强力支撑。

供稿:市环境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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