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法案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入职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案  情

某网络公司2020年招聘了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常某,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对方于2020年7月1日入职公司。然而,常某当年并未入职这家公司,而是选择了另外一家企业工作。

可是,常某工作3个月后又离开那家企业,要求到网络公司工作,理由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他还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补发其自2020年7月1日至入职当日的工资。该公司想知道,常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分  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自双方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的,即只有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约定的服务或指派的劳动时,双方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才基于按劳分配原则依法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建立,是以社保费缴纳、考勤管理、绩效管理等用工管理过程为依据的。

本案中,常某虽然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明确了入职时间,但是由于常某并未入职,也未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因此,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就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常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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