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勒兹: 论主体
在由一些内在变量所界定的思想领域中,哲学概念起到一种或更多种功能。在与内在变量和功能的复杂关系之中,也存在着诸多外在变量(事物的状态,历史的时刻)。这意味着概念不是立马就能创造出来,也不会眨眼间就会消失,在某种程度上,某个新领域中的新功能只能相对地消解概念。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对于批判一个概念不会有太大兴趣:更重要的是构建新的功能,发现新的领域,让这些概念变得无用或不足。
主体概念也没有逃脱这个规律。长期以来,它有两个功能。首先,它有普遍化的功能,在这个领域中,普遍性不再由客观本质,而是由抽象或语言行为来表达。在这个意义上,休谟是主体哲学上的关键人物,因为他谈到了超越既定之物的行为(当我说“总是”或“必然性”的时候,会发生什么?)。那么,这个对应的领域不是知识的领域,而是“信仰”的领域,“信仰”成为新知识的基础:在何种条件下,一个信仰是合法的信仰,通过这种合法的信仰,我说的不仅仅是给予我的那些东西?其次,主体实现了个体化的功能,在这个领域中,个体不再是一个东西或一个灵魂,而是一个人,一个生命,活生生的人,言说的人以及对话的人(“我-你”(Je-tu))。主体这两个方面,即普遍性的主我(Je)和个体化的宾我(moi)是必然地关联在一起的吗?即便它们是关联的,难道它们就不会彼此冲突?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所有这些问题就是休谟,也就是康德那里的所谓的主题哲学。康德认为主我是时间的决定项,而宾我是时间中的被决定项。胡塞尔在他的《笛卡尔式的沉思》的末尾也问过类似的问题。
我们能设定一个可以带来变化的新功能和变量吗?由于时空中的新变量的出现,独特化(singularisation)的功能已经进入到知识领域。不应该将独特性理解为与普遍性对立的东西,这样可以得到了一个关联:数学意义上的独特性(奇点)。这样,知识,甚至信仰都有可能被诸如“装置”或“布局”(dispositif)的观念所取代,这些概念代表着奇点的流射(émission)和配置。比如“骰子一掷”型的流射,构成了一个没有主体的超验领域。多变成了名词,多样性、哲学变成了多样性的理论,这种理论没有作为预先给定单元的主体。真与假不再重要,独特与常规,显著与平庸取代了这个区分。独特性的功能取代了普遍性的功能(在这个新领域中,不需要普遍性)。我们可以在法律上看到:由于独特性的流射和外延功能,“案例”或“判例”的法学观念消解了普遍性。建立在判例基础上的法律概念,可以不需要任何权利的“主体”。相反,一种没有主体的哲学展现出判例基础上的法律概念。
相对来说,或许个体化的类型已经再没有强加在它自身之上的人格。一些人想了解,是什么组成了一个事件的个体性:一个生命、一季闲暇、一阵清风、一次战斗、傍晚五点……我们将这些东西称之为个体化,它们并不构成一个人,或一个我(moi)。于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即如果取代了我(moi),我们是否还是在此性[1](heccéité)的我。盎格鲁-萨克逊文学和哲学对这个方面特别感兴趣,因为他们经常通过是否能为“我”这个词找到明确意义来将他们自己区别开来,而不是考察这个词的语法功能。事件带来了关于组成和解体、速度快与慢、经度与纬度、力量与感触的复杂问题。与心理学上和语言学上的人格主义不同,他们走向了第三人称,甚至是“第四”人称的独特的非人格或“它”(Il),在空洞的“我与你”的交流中,我们认识了我们自己,认识了更好的共同体。我们相信由于前个体的独特性和非人格的个体化,已经让主体观念已经失去了它的大部分光环。仅仅将概念与最优秀的知识对立起来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将它们对应的问题域,与迫使这些问题发生改变,需要新的概念形态的发现对立起来。没有大哲学家关于主体的作品能够亘古永存,不过正是由于他们,才说明了为什么我们拥有了新发现的问题,而不是去“回到”过去,“回到”过去只能说我们我们没有能力走出他们的道路。在这里,哲学的状况上与科学和艺术根本没有任何区别。
[1]法语的heccéité来自于拉丁语的haecceitas,最开始由中世纪神学哲学家邓·司各脱所使用,司各脱用这个词来表示组成个别事物的在这里的离散的性质或特征。这样,heccéité一般在哲学上理解为“此性”或“在此性”,代表人或事物在世界中存在的个体化特征。德勒兹曾高度评价了曾对司各脱的heccéité的概念——中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