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能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注:该问题仲裁机构和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据了解,全国仲裁系统均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予确认劳动关系。而法院系统对该问题的认识上不太统一,有些地方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即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如果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也要按劳动关系处理,如山东、安徽、四川、河北、河南、辽宁、浙江等省,持此观点。还有些地方法院,实务操作中与司法解释三有些不一致,如重庆、广东、上海等地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下,不予认定劳动关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