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7日)
问题1:一项租赁只存在与绩效相关的租赁付款额,需要确定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吗?如果额外存在极少的固定付款额呢?
一项租赁只存在与绩效相关的租赁付款额,需要确定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吗?如果额外存在极少的固定付款额呢(该固定付款额与租赁资产价值相比极低,如每月支付500租金,其余按绩效支付租金)?
解答: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承租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需要合理预估后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包括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特别强调企业的“合理估计”,也就是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为了做会计分录前当一当“半仙”,对未来的经济结果先“掐指一算”。
因此,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不是固定金额租金的,承租方需要结合历史数据、未来预算、经济走向等多种因素进行适当的估计。当然,对于在租赁期开始日估计的结果,在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日重新再次估计,如果估计的结果有差异的,应予以调整。
问题2:我国公民吴女士将其一项专利转让给法国公司,获得收益,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我国公民吴女士将其一项专利转让给法国一家公司,获得对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0000美元。这笔收入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解答:
由于接受专利转让的企业为境外企业,因此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
专利转让取得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是居民个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
问题3:自产或者外购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怎么处理,允许抵扣吗?
解答:
在增值税实施的过程中,我国的增值税制度经历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在2009年1月1日前,除部分特殊地区外,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所以在当时外或者自制购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都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2009年1月1日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当然当时缴纳营业税的单位或项目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还是不得抵扣。
全面营改增以后,不再有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了,所以除税法明确不得抵扣进项外,比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其余外购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也都是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4:酒楼开发票都是开6个点吗,烟与酒水也是?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酒楼的主营业务就是提供餐饮服务。酒楼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香烟与酒水,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服务交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开票的税率就是6%,包括一同销售的香烟与酒水。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是酒楼通过“外卖”的形式销售香烟与酒水,就不能适用餐饮服务纳税,而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纳税,税率13%。
问题5:非居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为什么要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是不能扣除吗?
解答: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增值税之所以不能扣除,同样也是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根本就不在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内;或者说,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含税收入中扣除了,不能再重复扣除了。
不但是是非居民企业是这样计算,居民企业甚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是这样的计算。
问题6:甲公司从乙公司买材料,未付款,乙公司将这个应收款项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请问为什么不直接作为应收账款?
请问什么时候作为应收账款什么时候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解答:
企业把应收未收的货款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版(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结果,因为应收货款本身属于金融资产。
新金融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方法一:
如果继续计入“应收账款”,是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应收账款合理估计“坏账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资产损失
贷:坏账准备
方法二:
如果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应收款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相反的会计分录)
问题7: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账面有利润要分红给有限合伙企业, 想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需要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8:(新收入准则)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
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问题9: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 12000 元(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