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造价站关于工程总承包服务费(配套费)支付标准释义

工程总承包服务费(配套费)支付标准释义

(解释一)湘建价计[ 2004 ] 12 号湖南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解释和补充定额汇编

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与工程配套费是什么关系?其费用如何计取?

“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总承包服务费在 《 计价暂行办法 》 第六条中作了规定,即“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凝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活动及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人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其费用应由招标人向总包单位支付。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配套费包括以下内容:

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所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等。

配套费的支付标准。配套费的标准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以下费率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参考标准按定额计价的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人其他项目清单内计算:其费率总承包服务费 1 一 3 % ;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空调专业 2 一 4 %、其他专业 2 一 3 %。

(解释二)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

(解释三)200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技术交底资料

第一部分 计价办法

三.有关问题的规定

1.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及工程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包括的内容及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1)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其具体内容包括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活动及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其费用应由招标人向总包单位支付。

(2)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配套费,其具体内容包括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

(3)配套费的支付标准。配套费的标准应根据配套费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以下费率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参考费率以直接费为基础:总承包服务费为1%~3%;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空调专业为2%~4%、其他专业为2%~3%。

2.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相关规费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计取,已由发包单位代缴或总包单位计取后已上缴部分,双方应办理相应手续。

3.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同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与生产工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其工资单价同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

4.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其商品混凝土按5%计取企业管理费,不计利润,但应按规定计取相应的规费、税金。

5.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相关费用应按规定计算。

6.税金的计算问题。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纳税地点在失去的企业,税率按3.413%计取,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税率按3.348%计取,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税率按3.22%计取。

7.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杉木锯材或松木锯材或硬木锯材取定。木材出材率按照市场价格折合:1m3米锯材折合原条1.70m3,其中门窗锯材折合原条1.80m3;1m3原木折合原条1.10m3。并不再计取木材加工费。

8.取费费率中不含副食品调节基金,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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