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物理的基本公理六
(栏目内容之十三)
【结构物理的公理说明】:
针对结构物理学而言,全部理论体系都将建立在十大基本公理之上,所以特此声明:本学科所称的十大基本公理,虽然不具备“经过人类长期反复实践的考验,不需要再加证明的基本命题。”性质,但可以肯定,它们是经过我企20多年对结构物理研究的精华,虽胆大妄为,但只想尽匹夫之责,毕竟人类对结构物理科学还只是一个无人区领域,应该为前瞻性命题。
惯性力定律的物理学痛点六:
什么是惯性力定律?传统物理学理论认定:“因为惯性力实际上并不存在,实际存在的只有原本将该物体加速的力,因此惯性力又称为假想力。它概念的提出是因为在非惯性系中,牛顿运动定律并不适用。但是为了思维上的方便,可以假象存在惯力。我们常说的惯性力只是一个概念,它没有施力物体,因此惯力不是一种力。”也就不具有能量开发价值,难道客观存在真是这样的吗?其实决定惯力是否存在?是由物体在加速时是否等于支点悬空质量所决定,是由运动物体的滚动摩阻力大小所决定。因为支点悬空质量=滚动摩阻力运动的质量,所以,惯力大小与支点悬空质量成正比,与滚动摩阻力成反比。因此,惯性不是物体固有的属性,也就产生了惯性力定律,但是,惯性和惯力的物理定义被颠覆,它并不是独立创建的,而是建立在公理二、三、四、五、创建基础之上,因为首先公理一就颠覆了什么是“力”的最基础物理概念与定义,“力”的定义都错了,惯力不是力就是必然,这就是传统物理学痛点之六。
一、创新亮点:(是针对物理学痛点六研究获得)
惯性力定律:“在惯性构成要素中引入滚动摩阻支撑力和反向作用力物理量,就创建了物体惯性力特性,即惯性力大小是物体滚动摩阻支撑力和支点悬空质量的比值与反向作用力的和。”
公式为:惯性力F'=(m/ƒ)+Fz, m=支点悬空质量(替代传统理论惯性质量定义),ƒ=滚动摩阻力,Fz=反向作用力,是指物体非均速直线运动时的支撑力(下坡是正值,上坡是负值)。所以,“物体具有保持均速直线运动”应是物体惯性力的一种作功状态,例如车行下坡和船行顺,流就增加了反向作用力,则都是“惯性力”的一种作功状态。因此“惯性是支点悬空质量体惯力大小的物理特征,物体静止是质量体惯力为零的物理特征,物体保持原有运动状态是支点悬空质量体惯力大于合外阻力的物理特征。”所以,惯性不是物体固有的属性,而是物体固有的非线性惯力。因为物体静止是m/ƒ=1,物体保持原有运动状态是m/ƒ>1。当m≠支点悬空质量,物体就绝对不存在有保持原有运动状态,而惯性是产生于支点悬空质量属性的惯力。故该定律结束了近代科学认定惯性是物体固有的属性时代,首创了惯性是一种力的认定,即惯性是支点悬空质量体惯力大小的物理体现。从而证明了惯性和惯力的客观存在以及产生和可应用的科学和社会价值。
二、可改变世界的亮点:
因为该定律突破:揭示了惯性是一种力,并且具有质能场(物体与地面外界条件互动)惯性动能功能。破解了类似汽车下坡既是惯性,又不是力的畸形认定,认定了:《惯性力是因为产生于支点悬空质量,所以惯力是悬空重力位能以及与滚动阻力大小合力做功的物理体现。》并且从更深层次证明了重力既与引力质量有关,也与惯性质量有关。
显然,该定律可改变世界的亮点是,因为将重力和惯力本质回归自然,给人类利用自然能量开辟了广阔空间,特别是在地面上的重力,相对动力而言,重力=负载力,如果让负载力改变为悬空重力位能,那世界会是怎样?岂不是人类进入了能量利用的自由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