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中90%的人都不知道的事情

Za威兄

一个靠举“栗子”减肥的男人:日常热衷钻研税务知识,擅长结合实际案例,将“万变不离其宗”的问题化繁为简。

我们亿企赢广东公众号本期的头条转载了一篇关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文章,而在这里Za威兄想跟大家分享一下,经营所得申报里面的一个“盲点”。

事情的缘由是一位海珠区财务的提问,他收到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一个提示: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提示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您2020年度既有取得经营所得又有取得综合所得,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减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对应的政策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五条: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先从政策开始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没有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其他扣除项。

换言之,如果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取得综合所得的,则计算经营所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

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提示则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方向,由于个人同时取得了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在操作个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不能进行费用及扣除项减除。到了3月1日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再进行费用及扣除项减除。

举个例子,Za威兄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着一家肠粉店,2020年取得收入30万元;同时由于个人爱好还经常给某报社投稿诗歌,取得稿酬收入3000元。

在进行个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对应的肠粉店30万收入,并不能进行减除6万费用及专项扣除等扣除项。进行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没错就是那稿酬收入的3000元,仅靠费用减除的6万元,综合所得实际上产生的个税税额为0。

30万一分钱不能抵,好亏啊Za威兄!目前的政策规定的确是如此,后续如果新的政策有更新的解释,届时会第一时间同步给大家。

如果一个个体工商户老板,他同时给自己发了一份工资。

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这位老板同时有经营所得收入和综合所得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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