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公证机构能办理哪些事务?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2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03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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