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变动—环保手续管理的10个Q&A

建设项目变动—环保手续管理的10个Q&A

作者 | 小鱼儿

建设项目变动的环保手续问题,历来众说纷纭,小鱼儿以10个问答的形式进行了一下梳理,供大家参考。

01

路人甲:建设项目涉及的环保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小鱼儿:请看图

02

路人甲:为什么有了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还要出重大变动清单?

小鱼儿:环评在建设项目初步方案或可研阶段就开始编制,介入时间较早,后期建设方案可能会发生变动,而这些变动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可能找不到类别对应起来,那这些变动怎么管理起来?如果任由建设项目变动,那环评批文的效力就大打折扣,因此通过重大变动清单的方式管控起来,既维护了环评批文的效力,又为建设项目的变动行为提供出路。

03

路人甲:建设项目可能在环保手续的哪些阶段发生变动?

小鱼儿:在环评批复取得后建设项目都可能发生变动。

04

路人甲:在环评批复取得后,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发生变动的环保手续怎么走?

小鱼儿:像这种情形,要根据发生变动是在开工前还是开工后分两种情况讨论,看下图。

①变动发生在开工之前,若是重大变动,则重新报批环评。若是一般变动,则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②变动发生在开工之后,若是重大变动,则为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要环保处罚,处罚了之后补交环评。若是一般变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路人甲追问:一般变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有出处吗?

小鱼儿:《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

路人甲再次追问:未批先建行为好像有个两年的追溯期,过了两年就可以免于环保处罚?

小鱼儿:这种说法出自《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未批先建”行为虽然有个两年的追溯期,但没有环评无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污许可证就排污,依然要收到环保处罚,且同时可能涉及未验先投的环保处罚。

05

路人甲:在排污许可证取得后,环保验收之前发生变动的环保手续怎么走?

小鱼儿:一般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时候就会对项目变动手续问题进行解决。如果变动发生在排污许可证取得后,看下图。

若是重大变动,则为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要环保处罚,处罚了之后补交环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若是一般变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变更管理和环保验收管理。

06

路人甲:环保验收后建设项目的变动手续怎么走?

小鱼儿:看下图。

上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大变动部分应按照新项目报批环评”。

陕西:《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1]11号,2021年3月19日起实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变动的内容按照改建、扩建项目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2021年4月2日起实施)。

①“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②“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参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变动发生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按改、扩建项目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③“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附件3)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路人甲追问:上海、陕西、江苏均发布了环保验收后建设项目变动的手续如何办理的要求,有什么异同吗?

小鱼儿:首先体现在重大变动适用阶段的差异,其次体现在竣工环保验收后的变动是先对照《环评名录》还是先对照《重大变动清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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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路人甲:重大变动的适用阶段是什么?

小鱼儿:梳理如下

①《环评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即:环评法规定了重大变动适用于环评批复后的阶段。

②上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即:上海的重大变动适用于环评批复后的阶段。

③陕西:《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1]11号),“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变动的内容按照改建、扩建项目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

即:陕西的重大变动适用于环评批复至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阶段,但是又说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④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即:江苏的重大变动适用于环评批复至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阶段,且该文件将验收前后变动的界定依据及管理要求分别进行了阐述,界定较为清晰明确。

08

路人甲:竣工环保验收后的变动是应先对照《重大变动清单》还是先对照《环评名录》?

小鱼儿:还是根据上海、陕西、江苏发布的三个文件梳理如下。

①上海:“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大变动部分应按照新项目报批环评”。

即:上海先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如果是重大变动,则按新项目报批环评。

②陕西:“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变动的内容按照改建、扩建项目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

即:陕西先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如果是重大变动,则应根据变动的内容按照改建、扩建项目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

③江苏:“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

即:江苏先对照《环评名录》,如果变动纳入了环评管理,则报批环评。

09

路人甲:竣工环保验收后的变动先对照《环评名录》还是先对照《重大变动清单》,这种差异会产生什么影响吗?

小鱼儿:竣工环保验收后的变动若先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则可能会产生纳入了《环评名录》的变动直接走排污许可变更手续了,而变动是一般变动还是重大需要进行论证,在一般变动和重大变动界限较模糊的时候,可能存在有意将重大变动论证为一般变动,从而绕开环评手续的现象。

竣工环保验收后的变动若先对照《环评名录》,则杜绝了变动绕开环评手续的现象。

10

路人甲:竣工环保验收后的变动若先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还有必要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吗?

小鱼儿: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附件3)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即:竣工环保验收后的变动,江苏的要求先对照《环评名录》,若变动不纳入环评管理,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

江苏的做法可以理解为若竣工环保验收后的变动不纳入环评管理,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则认为对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但若是变动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或者在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变动产生了显著的不利环境影响,此两种情形是否需要重新编制环评报告该文件并未论及。

江苏的重大变动适用于环评批复至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阶段,竣工验收后的阶段以《环评名录》和《排污许可》进行管理,完全不以《重大变动清单》来进行管理。这是一种新的管理思路,至于效果如何,只有交给时间去检验。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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