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案例
案情
甲从丙处购买冰毒,后发现是假的,便与乙约定去丙住处偷毒品,掺起来贩卖。两人在翻找过程中惊动丙,乙翻墙逃跑过程中被丙抓住脚,乙便脚蹬想摆脱丙无果,喊甲帮忙,甲持砖头砸了两下丙头部,丙倒地,乙逃离,甲以为丙死亡,将丙拖至浴缸,想伪装成丙意外死亡,在脱丙衣服过程中又与丙发生关系,并翻走了丙家中的冰毒和现金。经鉴定丙系溺毙。
浅析
1.甲乙盗窃毒品,共同犯罪,因毒品是违禁品,以情节入罪,本可定盗窃罪,且甲乙亦是入户盗窃,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直接可入罪。
但是,甲乙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甲用砖头砸丙头部,致其倒地,乙得以逃离。甲乙遂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且由于系为盗窃而入户,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构成入户抢劫。
2.丙并不是死于砸击,而是死于溺亡,在因果关系上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但是由于甲有砸击的实行行为,这种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重要,对甲定故意杀人罪,同时与抢劫罪致人死亡形成想象竞合,由于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比故意杀人罪额外多了附加刑,因此选定抢劫一罪。
乙虽已逃离,但丙的死亡与乙有因果关,或者说乙虽已脱离,但并未切断因果关系,亦应承担责任。
3.甲在乙逃离后,误以为丙已死亡,以强奸行为但侮辱尸体故意对丙进行了强奸,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甲定侮辱尸体罪。乙对此不承担责任。
4.甲乙抢劫毒品后,由于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不同于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另需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假设数量10克以上)。
综上,甲乙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不再定盗窃罪,数额包括甲后来拿取的现金),并具有致人死亡和入户抢劫两大法定刑升格情形,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乙并未有效脱离盗转抢这一共同犯罪,亦要负责;甲还单独构成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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