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递员投递错了的案件
案情:
甲邮寄毒酒杀乙,开瓶即死,结果由于邮递员投递错误,把丙杀死了。
浅析
以前的时候,什么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感觉都学傻了,而忘记了区分它们的初心。其实,这些就是刑法中的错误论问题,而错误论的本质在于解决故意犯罪的既遂问题。如果你能恰当判断出行为人的认识与对结果的态度,可以不管这些这个说那个说的。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的规定是固定的,即对构成要件要有认识与对结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由此来展望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就很清晰了。
法定符合说,基本是一种违反故意法则的学说。例如,甲射杀乙,由于枪法不好,打死了路人。而按法定符合说认为,反正想杀人,也杀死人了,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是对照我国刑法故意的概念,已经移花接木了。实际上,甲对路人之死有两种可能心态,一是放任,如果是这一种,直接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了事,不用再区分什么学说了,二是对路人死亡无意志,那么甲就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具体符合说,还是比较照顾我国刑法故意概念的,但是在隔离犯认定中也有花哨一面。例如,甲邮寄毒酒杀乙,开瓶即死,结果由于邮递员投递错误,把丙杀死了。具体符合说,从危险流偏离角度啥的,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其实也不一定,如果个案中发现,行为人邮寄时知道乙丙关系好,丙时常代收乙的邮件,那么认定行为人对丙的死亡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就直接搞定了,就不存在打击错误问题了。
因此,错误就是认识错误问题,在故意和疏忽大意过失里会存在,由此接着判断对结果的态度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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