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需做到四个“公开”

王营

针对当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学校缺乏对教师职称评审的决定权、职称评审方式的科学性有待提升和中小学教师职称指标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表示,建议下放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到学校,优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指标分配。

据笔者所知,目前各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普遍采取的办法是:初级称职由县级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组织评审,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由市级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组织评审。评委大多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教研部门领导、学校校长和一些有知名度的高级教师组成。评审过程一般包括审查材料、评委根据材料投票打分、公示等程序。

这样的评审方式固然省时高效,但缺点也十分明显:评委并不了解参评者的真实工作表现,仅依据参评人员取得的综合荣誉和业务荣誉打分,至于荣誉是怎么得来的,平时工作表现如何,教学质量如何,评委会成员大多一无所知。其结果是:一些平时工作认真、教学质量优异的教师,因荣誉证书少,可能会落选;而一些平时工作不认真甚至不上课的教师,因荣誉证书多,可能会顺利过关。

这样的职称评审方式看似权威,实则打击了部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也向基层学校、教师传递了一种错误信号,致使一些教师不把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而是不择手段地跑荣誉、要荣誉。

职称是对教师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肯定,也事关教师的切身利益。谁最了解一线教师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莫过于教师所在学校和与其朝夕相处的同行。按此逻辑,学校和教师对本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最有发言权。只要学校操作得当,过程透明,完全可以客观真实地评价每位教师的工作,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办学自主权,还能让教学水平高、工作扎实、教学质量优异的教师真正得到实惠。

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学校,在放宽校长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校长不能滥用这项权利,更不能借机营私舞弊,要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公平、透明。为此,学校必须做到四个“公开”。

一是公开评审指标。中级职称评审可由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核定的岗位编制,将指标直接分配给学校。关于分配指标,刘希娅建议,以区县为单位,根据上级确定的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职称比例结构,在县域内各校间统筹协调,拿出一定比例指标进行弹性调整与分配。职称指标向偏远地区学校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效丰富、优秀教师数量多的学校倾斜,以促进乡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发展,同时调动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热情,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指标下达后,无论多少,学校都要做到全部公示,让符合条件的教师心中有数。

二是公开评审标准和方案。评审标准可由学校根据上级统一标准制定,也可根据学校实际进行适当微调。同时,要依据评审标准制定具体的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方案形成后,要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是公开评审过程。评审过程公平、公正是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评委会人员可由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学校行政领导和本校骨干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本校骨干教师代表比例不得少于60%。农村规模较小的学校,可由学区协调,相临学校联合组成评委会。评审过程中,从材料积分到现场展示,都要做到公开透明。对此,刘希娅还建议,在实际评审中,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审方式,强化现场实践评价。落实好“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法,增加现场观课、师生座谈访谈等方法,让教师职称评审更具真实性,凸显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四是公开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对于入选人员,学校要在显要位置及时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质疑和检验。对于有争议的入选人员,评委会要严肃对待,查清事实,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并及时向体教职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作者王营,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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