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遗风祖训家规
家规家训是吾祖宗留给教育后代子孙如何作人正已的为人准则。古贤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以道德偷为标准,当今社会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设”就属于此范畴。我龙氏历代裔嗣遵循祖训“以耕读为本礼义传家以德喻事”,宏扬了传颂千古的武陵世风。
1.祖训遗风(总则)
敦厚周慎,孝悌忠贞,清廉玉洁,礼义善忍,
口无择言,勤读精耕,酒色财气,切莫妄行,
谦约节俭,开拓创新,德铸后嗣,承传文明。
2.无隐公家训录
为吾族者,父勉其子,兄勉其弟,族之人交互劝勉。为敦厚而不刻薄;为周慎而不疏卤;为口无择言而不躁妄;为谦约而不为放肆;为节俭而不为奢纵;为廉公有威而不为贪欲阴柔。
3.仁夫龙氏家规
修谱而明伦,伦明而家齐,家齐而规设,则亲亲之道笃矣。我龙氏子孙蕃衍,皆由先世积德以致之欤。古今所论,先德不彰为不孝,谱系不谨为不肖。书云:为子尽孝,为弟尽恭,愈勤稼穑,贤谨诗书。序尊卑,信朋友,重婚姻,慎丧祭,抚族孤,怜宗贫,樽节用,却纷华,喜庆忧。吊无违礼法,嘉言善行,能尽枚举,儿孙所当深省。切思承传之甚,难系牒之易。泯举建嗣,吾宗恪遵旧规,褕祀蒸尝,以适婚姻丧祭,有主子孙,敢有不最者乎?敢有辱其先者乎?倘不忘其初,庶几无忝尔所生哉。
4.四川乐至良安镇龙氏家训(录自龙氏家族联修谱 四川安岳石羊)
凡我叔侄兄弟,静听传家格言:夫子忠孝当本,尧爵孝弟为先。
祖宗耕谈垂训,父老世世相传。须知守成不易,当思创业维艰。
自古诗书最高,从来民食为天。莫学嬉流浪子,当初易勤圣贤。
力农务要勤俭,业儒切莫虚延。勤耕自足衣食,考谈科第蝉联。
居家亦须忍耐,孝友和顺为贤。外事还要正直,慎勿昧已欺天。
父辈能存天理,子孙世代绵绵。凡我叔侄兄弟,各宜诵谈斯篇。
5.重庆大足中敖镇新店子龙氏家规十条
孝养父母;教训子孙;分别尊卑;毋作非为;
清明祭扫;禁止争讼;照管孤幼;禁大小欺凌;
庆吊往来;整固户刚。
家 训
今世之士,喜侈言国家天下。谓孝悌徒徇其父母兄弟之私,礼义徒拘于小廉曲折之谨,有大志者不道,盖反其本矣。夫父母抚育之恩,兄弟友于之谊,无所动于心。而曰吾于国人能爱之亲之者,非奸慝者饰。已以饵众必病狂者,欺世以盗名。观历代丧乱之际,残贼骨肉窃夺名器以临人者,何如哉!所忍施诸其父子兄弟者,不亦施诸其国人乎?一介不苟取,然后能廉。一语不苟发,然后能信。小事不失节,然后能处大难。若战国纵横之士,魏晋清谈之徒,或驰逐物会,或放浪形骸。及于死生利害,出处进退之际,则懦怯苟活。圣人有杀身成仁,彼则以贪婪灭族。君子有守义不屈,彼则以无耻丧躯。以其习于苟且,非一日也。今世之士,不揣其本,喜为异论倡者肆焉。于上和者,嚣然于下,迷乱狂荡,不知所归,惑矣。吾家盖六百年之世族,先人之遗训,子孙所世守,则异于时人所云。盖无亲亲之义者,必无仁人爱物之心。无循谨之行者,必无慷慨磊落之节。虽或遭时乘势,觊觎侥幸,一人之幸,国人之忧也。或以虚名盗窃,置身要冲,当时之誉,后世之污也。若农桑之家,工商之子,不孝不悌,无礼无义,触法犯刑,更足悲矣。于是,本吾先人之意作家训。皆日常践行之事,无深闳奥衍难通之义。虽然自修身齐家,至于治国为天下,舍此不足以有功。上之则于豪杰,下之至于贩夫走卒,舍此不足以为人。古之学者论之详矣。故不深说其义,举大纲著于谱,并榜于庙。今之人,后之人,其鉴于此。敬祖先、孝父母、友兄弟、睦宗族、勤国事、慎交游、务本业、严家训、端闺化、息争讼。
家 规
家规者,族之法度也。盖一族之大,人之贤不肖难齐,必有以绳之,使就于正。而事之纷纭庞杂,必整齐划一之,然后得理。家训以讽劝为义,此则有裁制禁戒之义焉。
一、祭祀,族之大典。牲器币数、进退俯仰之容,必揆于礼。司事者与祭者,不得草率,有失仪节。
二、葬域,祖先遗赅所藏。无论道里之远近,墓祭之礼不可缺。无论葬者之亲疏,爱护之心不可无。毋得任其淹失或故意侵犯。
三、父母之于子女,养之教之,恩至厚,情至深也。承事之尽欢,奉养之尽礼,人子之职也,不得懈怠。
四、子女之教养,父母之职也。子无论男女,不得遗弃。子长无论将令其为农为工为商,数年教育,不可缺也。
五、婚嫁年龄,古有定制,男以三十,女以二十。今虽不能守此,然未成年人而婚则不可。其家贫蓄有童妇者,亦必待其已及法定年龄,始得完婚。于童媳善遇之毋虐。
六、一夫一妻,国之通制也。虽兼祧不重娶有之,必正嫡庶之分。
七、夫爱妇顺,古之教也。今世自由之说起,浅者误解之。一语之契则相合,一语之悖则相弃,盖以乱始,必以乱终。吾族人子弟于此必慎之。于初既为夫妇,不得任意离异。
八、男女婚媾,宜于血统之最疏远者,古今学者已有定论。然习俗父之姊妹,母之兄弟姊妹之子女,往往通婚。吾族人自今以后必力改此。
九、伦常,人之本也。乱之何异于禽兽。同姓不婚,古有明训。族人兄弟之妻不得转娶。
十、夫死守节,礼所尚也,古者有旌表之典。盖难能者足贵,然矢志必坚。变节、失节,反增污垢。凡妇丧夫,或女丧婿,能守,守之。不能他适,不必徒幕虚荣。
十一、立后以昭穆,亲疏论不然从其所爱。其亲房不得固执,犹不可因财产争继。但异姓异宗之子,则不得以之承宗嗣。
十二、蓄奴置婢,古之恶习也。皆人之子女,只以贫故身体供我驱使,人道焉在?吾族人不得有此,纵有之不可虐。
十三、放纵怠惰,是谓自弃。有廉耻者不为。吾族人子弟必须力戒,尤不得纵赌博、吸鸦片,破荡家产,触犯刑章。
十四、争讼必出于事之无可忍。如有口角细故,听房长劝解。大争端请族长族正召聚族人公议。与异性,由地方理断,不得动辄兴讼。凡好讼者,不得请族人援助。
十五、国家义务,人民所应负者,不得逃避。近世强邻侵夺,不肖之徒贪利无耻,甘为奸宄。吾族人应效忠国家,不得出此。
十六、乡党以和睦为本。宗族处其间,所以范围其子弟也。非以之为争斗之器也。然乡里陋习,同姓异姓,俨若敌国。往往一人一事之争,至于合族械斗,吾族人不得有此。
十七、宗族虽大,固异流同源。而房分盛衰之迹,相互消长,岂庸岐视。然不肖者,往往从中拨弄一族之间分崩离析。吾族人不得出此。
十八、族有聚会,与会者须守秩序。秉公持正,穷究事理。毋得使气忿争,被酒猖狂。
十九、宗法之不行久矣。时变俗易,无能复之。吾族因事制宜,秀二、秀三、秀六三公子孙,共立族长一人以统族,各立族正一人以统支属,各按房次立房长若干人以统房众,皆宜修身饬行以范,子弟不得有越轨行为。
二十、近世宗族设施有如为政,盖其变也。但有补于治,何必尽征于古。吾族所能办者,制产以济其用,选人以司其职。历载六百,时或治或乱,而一族井然,非偶然也。凡理事者,应忠职守,不得懈怠,尤不可侵蚀公产,以堕先人绪业。
以上共二十则。凡为族人,必须遵守。违者由族长、族正、房长及族人公阅处理,不服者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