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2019:汽车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之路
引言
汽车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进入智能互联、自动驾驶的新阶段,汽车产业的发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引擎、以知识产权作为基本动力,逐步成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并且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崛起和现代工业发展的集中体现。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全球汽车产业链的中下游,据统计,汽车产业是我国唯一一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低于国外来华有效发明专利的大类产业。展望未来,抓住智能互联、自动驾驶等新核心技术发展的重要契机,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向汽车产业的扩散与渗透,促进汽车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制造形成“智能汽车”,高效运用知识产权形成产业竞争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乃至我国现代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汽车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更多地体现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技术融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这一点在2019年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第115号指导案例的争议焦点即为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与解释。基于该趋势,未来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条件认定、个人数据保护等将成为主要焦点问题,值得汽车产业企业提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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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汽车产业知识产权竞争纠纷大数据分析
2009年-2018年,汽车产业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数据为325 件、490件、495件、715件、948件、1195件、1393件、1518件、2235件、3903件,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8.22%,远高于所有产业的平均年复合增长率。截止目前,2019年达到3643件,随着2019 年11-12 月份判决的全面公开数据还会有进一步的更新。考虑到核心技术集中在制造业方面,进一步限制在制造业方面存在656件案件,本文对这些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图1 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分布
如上图所示,在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达到504件,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件达到87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案件62件,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3件。
图2 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结果分布
如上图所示,在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中,全部或者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有219件,占比为50.58%;原告撤回起诉的有173件,占比为39.95%;其他的有17件,占比为3.93%。因为通常的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系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诉讼,所以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权利人的胜诉率较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强。进一步分析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维持原判107件,占比为81.06%;改判19件,占比为14.39%;撤回上诉5件,占比为3.79%;同时分析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件,维持原判6件,占比为50%;撤回上诉3件,提审或者指令审理的有2件。可见,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不同审级之间法律观点的一致性比较高。
图3 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额分布
如上图所示,在2019年汽车产业(制造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411件,数量最多;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52件,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42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4件,诉讼标的额为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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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汽车产业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例分析
2019年汽车产业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频发,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也包括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15号指导案例加以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案集中体现了这一问题。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为第115号指导案例,并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涉案专利系发明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200610160549.2号发明专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指出,“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这一技术特征[2]不属于功能性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安全搭扣与锁定元件之间的方位关系并隐含了特定结构——“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该方位和结构所起到的作用是“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根据这一方位和结构关系,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特别是说明书第[0056]段关于“连接器的锁定由搭扣的垂直侧壁的内表面保证,内表面沿爪外侧表面延伸,因此,搭扣阻止爪向连接器外横向变形,因此连接器不能从钩形端解脱出来”的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在延伸部分与锁定元件外表面的距离足够小的情况下,就可以起到防止锁定元件弹性变形并锁定连接器的效果。可见,“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这一技术特征的特点是,既限定了特定的方位和结构,又限定了该方位和结构的功能,且只有将该方位和结构及其所起到的功能结合起来理解,才能清晰地确定该方位和结构的具体内容。这种“方位或者结构+功能性描述”的技术特征虽有对功能的描述,但是本质上仍是方位或者结构特征,不是功能性特征。因此,该技术特征中的方位、结构关系的限定和功能限定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上诉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容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嘉定马陆东方激光管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也[3]同样体现了上述争议焦点。
从上述案例出发,结合美国、欧盟、德国等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经验,只有权利要求中没有具体限定用于执行上述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步骤,才能构成功能性特征。[4]就功能性特征的认定而言,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称的功能性特征,不应作为功能性特征进行侵权比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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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未来的汽车产业的知识产权诉讼趋势展望
汽车产业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发展趋势与汽车产业的发展历程紧密相关。汽车产业与电子信息产业的耦合协调度与汽车产业的创新能力显著正相关,汽车产业与电子信息产业的耦合协调度与汽车产业能源消耗率显著负相关[6],因此促进汽车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形成“智能汽车”产业链式创新网络[7],是汽车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据此,知识产权保护热点如下。
一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即将成为新的热点,汽车产业标准必要专利收费模式的基数是整车售价还是汽车安装的通信模块售价是重点争议点。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寻求禁令救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将成为汽车产业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方向之一。“除智能手机外,汽车产业可能会成为全球首批最依赖5G技术的产业之一”。[8]从产业角度而言,传统汽车企业就面临着获得信息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许可的客观需求。然而,正如从2G到3G、从3G到4G演进中基于标准路线选择产生了大量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样,汽车产业智能化过程中也必然面临这样的诉讼样态。更为重要的是,从2G到3G、从3G到4G演进中,需要获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移动终端制造厂商及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通常相互重叠,容易达成交叉许可。而对汽车产业而言,传统汽车制造厂商缺少信息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积累,在和信息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进行许可谈判谋求获得许可时,无法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相互制约,利益冲突更加尖锐。正如某车企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所述,随着汽车从电动化走向智能网联化,预计国内很快就会产生来自通信企业的专利诉讼[9]。
2019年12月,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受理Sisvel International S.A.和3G Licensing S.A.诉特斯拉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年5月,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受理大陆汽车系统公司诉专利许可平台Avanci及其联盟成员诺基亚、ConversantSARL、PanOptis等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两案件的重要争议点之一在于,汽车产业中的标准必要专利收费模式应当以带有通信功能的汽车比不带有通信功能的汽车高出的价值为基数进行计算,还是以照汽车安装的通信模块售价为基数进行计算,以及汽车产业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的禁令救济,这也会成为未来我国相关诉讼的重点争议点。
二是汽车产业个人数据保护即将成为新的热点,汽车产业标准必要专利收费模式的基数是整车售价还是汽车安装的通信模块售价是重点争议点。如前所述,汽车产业未来发展方向在于,基于智能互联、自动驾驶等新核心技术实现的“智能汽车”。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将智能汽车产业的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由于智能汽车的运行需要实时监测车辆内外的数据,与其他车辆或者基础设施保持数据交换,以这些数据为基础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和数据决策,这一过程将面临大量数据合规问题。
针对上述数据问题,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关于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通中保护个人数据的指令》等构建了一套较完善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欧盟(特别是德国)近年已经开展智能汽车相关立法,以解决持续大量的数据处理带来的个人数据保护风险与隐患。[10]我国同样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相关规定,用户信息和上述周边道路数据、车辆运行数据、操作数据等均属于上述“个人信息”。针对汽车企业而言,合法采集信息的核心主要需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目的限定三个原则,做好合规管理。
同时,车辆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和处理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构成测绘行为。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规定,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编制等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在进行相关投资活动时也存在合规问题。
总体而言,新一代信息技术向汽车产业的扩散与渗透形成“智能汽车”,是汽车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与之相适应,汽车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之路的未来发展方向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技术融合的制度回应。这其中,由于专利权利主体和技术实施主体分离将产生较大的法律观点争议,建议汽车企业设计有效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积极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注]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2]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刮水器的连接器,其用于保证一刮水器臂(22)和一刮水器刷体(24)的一部件(40)之间的连接与铰接,所述连接器(42)从后向前纵向嵌在所述刮水器臂(22)的向后纵向弯曲成U形的前端部(32)内,并且包括至少一可弹性变形的元件(60)——所述元件(60)把所述连接器(42)锁定在所述刮水器臂(22)的前端部(32)中的嵌入位置上,以及包括两个纵向垂直的侧边(48),所述侧边(48)设置成容纳在所述刮水器刷体的部件(40)的两个侧翼(44)之间;所述连接器的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器(42)通过一安全搭扣(74)锁定在所述刮水器臂(22)中的嵌入位置,所述安全搭扣(74)活动安装在一关闭位置和一开放位置之间,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74)面对所述锁定元件(60)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60)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42),而所述开放位置可以使所述连接器(42)从所述刮水器臂(22)中解脱出来。”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最高法知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
[4] 张鹏:“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以我国产业发展现状为视角”【J】,载于《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年7月,第97-101页。
[5] 张鹏:“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认定与解释的制度完善”【J】,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13年第8期,第38-43页。
[6] 李晓钟、杨丹:“我国汽车产业与电子信息产业耦合发展研究”【J】,载于《软科学》2016年第11期,第19-23页。
[7] 参见刘国巍、邵云飞、阳正义:“网络的网络视角下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创新系统协同评价——基于复合系统协调度和脆弱性的整合分析”【J】,载于《技术经济》2019年第6期,第8-18页。
[8] IPlytics分析汽车行业5G标准必要专利竞争态势【EB/OL】,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https://www.nstad.cn/nstas/show/news?id=762 (2020年1月31日最后访问)。
[9] 陈景秋:“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战将蔓延到汽车产业?车企该怎么办?”【N】,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年12月24日。
[10] 张韬略、蒋瑶瑶:“智能汽车个人数据保护——欧盟与德国的探索及启示”【J】,载于《德国研究》2019年第4期,第19页。
The End
作者简介
张鹏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反垄断与竞争法, WTO/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