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信托是安全的?信托的独特性!

法律中的信托

我国2001年引入信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这样定义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制度包含4方面基本内涵:以信任为基础,以资产为前提,以受托人为核心,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

以信任为基础

信任是信托的基础。信托必须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基础上,如果这种信任关系不存在,那么信托也不复存在。从本质上讲,守信是对道德的敬畏,而能力对应着一种经济属性。所以信托中的信任同时包含了道德因素和经济属性。

以财产为前提

无财产不信托。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信托建立后,如果信托财产灭失,信托也会因无法实现信托目的而终止。

以受托人为核心

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信托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制。

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

这揭示了信托的本质,也体现了信托的独特之处。
信托的两大功能

作为一种财产制度安排,信托具有两大制度功能:

一是财产转移。信托的本质是将信托财产上的利益转移给收益人。

二是财产管理。当委托人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但自己又没有精力和足够的能力、经验时,他可以设立信托,让专业的受托人替自己管理财产。

很多情况下,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是可以同时实现的。

PS:在法律制度中,用于财产转移的制度有赠与、继承、买卖、遗嘱等;用于财产管理的制度有代理、公司、合伙等。 

信托的四个明显特征

1、财产分割性

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但受托人仅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利益最终归属于收益人。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一,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第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三,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3、责任有限性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转移的财产仅包括信托财产;二是所产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有限责任。

4、管理连续性

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形而终止。在受托人辞任、不能履职时,《信托法》规定了新受托人的产生方式。
信托准入门槛高,起投标准少则100万,根据《2019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4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1.6万亿元,综合风险和收益,信托理财产品备受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同时也与信托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征是分不开的!
为什么说信托是安全的

为什么说信托会是目前动荡金融市场下最安全的高收益产品?

1、设立条件苛刻

信托公司设立,需要银保监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受银保监会监管,全国目前运营的只有68家。

2、注册资本雄厚

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且为实缴。股东、高层管理人员等均须满足银保监会的管理要求。目前最高注册金额为150亿,30亿以上的有40家。

3、股东实力雄厚

股东多为实力雄厚的央企、国企、银行和大型的民营企业。截至2019年3季度末,信托行业固有资产规模达7402.85亿。

4、信托赔偿准备金

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并要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该笔资金应存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证券品种。

5、各类资金隔离程度高

无论是公司自有资金还是信托资金,还是信托资金中各项目之间,均是独立账户,独立运作,尽最大可能实现风险的隔离。

6、净资本要求高

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信托公司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要向银保监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7、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控股股东连续3年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并对其他方面也做出了严格要求。

8、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业保障基金由13家经营稳健、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联合中国信托业协会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金115亿。

9、《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
(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
(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足。

10、信托行业无可替代的优势

银行、信托、保险、证券为中国四大金融支柱,只有信托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体产业进行投资,其灵活性和全面性,在国家经济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信托法》得天独厚的财富传承和债务规划等优势也是其他金融支柱无法替代的,为其长远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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