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意蕴

标准的意蕴

李广生

七年前,确切的讲是2014年,教育部出台《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并启动实验区工作。不久前,教育部又出台《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对比这两份文件,可以看出七年来我们在教育治理上进行的探索。当年,针对《管理标准》我写了几篇文章,今天再看这些文章,有些问题依然存在,希望新的《评价指南》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一、学校管理的收与放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由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三部分组成。针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特点,管理标准立足学校管理工作实际,以学生和教师为中心设置了六项管理职责,分别是:“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六项管理职责下设22项管理任务,管理任务共下设92条管理要求,基本涵盖了学校管理的主要方面。

暂且不论此标准具体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仅就“标准”作为教育部文件名这一现象来看,别有意蕴。

我检索了教育部官网公布的各种文件,以意见、规定、办法、条例居多,除课程标准外,几乎没有以标准命名的文件。标准是科学用语,与行政用语不是同一话语体系。教育部抛开自己熟悉的、运用自如的行政话语,而采用科学话语来规范学校管理,释放出两点信息,即:一放一收。值得基层教育者,特别是学校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一放是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正如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就《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答记者问时所言:制定管理标准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校关系的具体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需要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管办评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系。教育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制定标准、发现典型、督导检查”。制定管理标准符合教育领域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的重要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一收是学校管理标准化建立。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指出:制定管理标准是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科学治理的现实需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是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当前,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学校在管理上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办学行为不规范,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乱招生、乱补课、乱收费,存在安全隐患等。制定管理标准,基本可以回应解决学校管理“管什么”的问题,为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有利于地方教育部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这一放一收,通俗的讲就是:明确了办学主体。把办学自主权还给学校,学校怎么办、怎么管,由学校说了算;明确了管理标准。学校不能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在管理标准的规范和指导下,最大限度的发挥学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这一放一收,实际上为学校搭建了一个平台,又为学校设置了一条底线,在这个平台上,不跨越这条底线,学校可以自由发挥。

对于长期以来“带着镣铐跳舞”的学校管理者而言,这一放一收既是福音又是挑战。基础教育领域存在“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缺少这样一个规范的标准,导致“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放”“放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模糊不清。于是,有人打“擦边球”,钻规定的空子,学校管理呈现一片乱象;有人畏首畏尾、因循守旧、看家护院、不思进取,学校管理呈现死气沉沉。标准的制定和出台,理顺了以上关系、澄清了以上问题,对于积极进取、锐意改革的学校管理者来说是福音,对于促进学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是福音;对于不思进取、观念陈旧的学校管理者来说是鞭策和激励。

挑战则来自于两方面。一是是否真的能够放权。教育部对自己的职能定位是“制定标准、发现典型、督导检查”,省市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是什么、区县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是什么,教育部下放的权力会不会被层层盘剥,最后落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涛声依旧”?真放还是假放,这是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挑战。二是是否有能力用好权。学校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了,是否就意味着交给校长了,校长的权力如何制约监督,学校和校长是否有能力把权力用好,如何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好规范管理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依法办学与科学管理的关系?怎么管权、怎么用权,这是对学校管理者的挑战。

总之,标准制定容易落实难,怎么落实不走样、不跑偏、不走过场更难,这是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管理者的勇气和智慧的考验。

二、教师发展的自主性

教育部制定印发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学校提出六大管理职责:一是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二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四是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五是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六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教师专业发展被视为学校管理的重要职责,六分天下而占其一,由此可见标准制定者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视,正所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此为标准的一大进步。它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基层教育管理者的一个问题——教师大计,以何为本。标准给出的答案是:教师大计,以专业发展为本。再看标准列出的支撑教师专业发展的三项管理任务:一、加强教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二、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三、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笔者却又发现,给出的回答虽然掷地有声,规划的路径却软弱无力。因为这三项管理任务和下面的十三条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均把教师视为“被管理”“被教育”“被发展”的对象,忽视了在专业发展这件事上教师的自主性、独立性和主动性。概括而言即为:被动发展有余,主动发展不足;集体发展有余,个性发展不足;制度发展有余,机制发展不足。

涉及教师专业发展的十三条管理要求(文件的37条至49条)中,两条为硬性要求:37.要求教师熟知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9.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三条为制度建设:40.健全教师管理制度、43.定期开展校本研修、46.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三条为学校活动:42.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标准、48.引进优质培训资源、45.加强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两条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44.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47.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一条为教师生活:41.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

以上这十一条要求,如若按部就班的操作,教师只需要“接受任务”或“完成任务”即可——该学课标学课标、该听讲座听讲座、该接受考核就接受考核。这样一种“被动接受式”的发展,是否真的能够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我表示怀疑。

既然把教师的发展定义为“专业发展”,就必须要尊重专业发展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既然确定的管理职责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就不要在管理任务和管理要求中演变为“强迫教师专业发展”。“强扭的瓜不甜”,在教师专业发展这件事上,通过机制建设促进教师“自主发展”“主动发展”,则更为重要。硬性要求不能不要,但机制建设必不可少。十三条管理要求仅有两条近似于机制建设但语焉不详,38.引导教师加强学习、49.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教研活动,建设教师学习共同体。在我看来,这是标准本身的缺憾,也是基层教育管理者落实标准时,需要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地方。

教师是专业发展的主体,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就像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一样,当被视为铁律。既然如此,管理者就更应该在引导、促进和支持上下功夫,把专业发展的自主权和主动权交给教师,唤起教师主动发展的意识,赋予教师自主发展的责任,为教师自我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支持。倘若学校管得过多、安排的过多,不仅会挤占教师自主发展的空间和时间,而且会消磨掉教师自主发展的意识和热情,导致教师专业发展陷入僵局。

三、质量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教育部颁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定学校六大管理职责之四,并提出四项管理任务:1.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2.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3.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4.提供便利实用的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永恒主题,这一点毋庸置疑,问题是上述四项管理任务能否实现这个主题、如何实现这个主题?

上述四项管理任务可以简单概括为四个关键词:课程、教学、评价、资源。课程解决了“教什么”的问题,教学解决了“怎么教”的问题,评价解决了“教的如何”的问题,资源解决了“用什么教”的问题。从逻辑上看,它们构成教育教学质量的“四大支柱”,能够支撑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诉求。然而这毕竟是逻辑分析和模型建构,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它们是如何支撑教育教学质量的呢?

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从来没有分开过。我们可以单独谈的论课程、研究教学、思考评价、建设资源,而一旦它们与学生见面并发生作用,立即变成一个整体。在学生那里,根本不存在独立课程、教学、评价、资源,他们上的每一节课、参与的每一次活动,都是这四者的有机统一。换而言之,这“四大支柱”不是各自独立的支撑教育教学质量,而是彼此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支撑教育教学质量。就像一张桌子的四条腿,缺哪一条都不行,不可顾此失彼,不可有所偏废。学校管理的重要任务就是把“四大支柱”连接在一起,构成一个稳固的整体。这样才能支撑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令人稍觉遗憾的是标准的制定者似乎对“四大支柱”的整体性关注不够,针对各自的管理任务而提出的具体管理要求多,针对彼此之间的联系而提出的管理要求少,这容易导致教育教学管理不如条块分割的误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难以形成教育合理,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缓慢。

在《被课改忽视的关键》一文中,笔者提出以下观点。中小学教学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三:一是条块分治——把完整的教学过程人为地割裂为备课、上课、辅导、作业等各条块(环节),对各条块(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评价,从而破坏了教学的系统性;二是片面评价——课堂教学评价主要关注 “这节课”的设计、表现和效果,孤立地看待一节课不可避免的使教学评价带有片面性,导致教师热衷于“一节课”或某一环节的雕琢(例如磨课),而忽视对课堂教学系统的规划,教学工作的计划性和目的性得不到体现,教学实效性难以保证;三是统一要求——对教学实施的模式和方式提出严格的、规范的统一要求,导致教师的创造性和教学的灵活性受到抑制,课堂千篇一律,教学的同质化现象加剧。

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在教学实践层面,新观念、新方法、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涌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教学管理层面的理念滞后和行动迟缓。广大干部教师积极探索课程开发、课堂改革,却忽视了对教学管理的整体改进。特别是中小学的教学管理,常表现为被动地追着教学改革跑,让教学改革牵着鼻子走。

标准的制定和出台也许正是为了回应并扭转这一现状,但提出的对策缺乏针对性。这就要求学校管理者在落实标准时立足实际、精心规划,高度关注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高品质的管理从来都不是对细节的雕琢,高品质的管理是对整体的建构。

四、学校的人文环境和师生的心理安全

“营造和谐安全环境”是学校管理的重要职责,教育部颁发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针对这一职责提出四项管理任务,分别为:一、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二、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三、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四、营造尊重包容的学校文化。

由此不难看出,这个标准强调物理环境多、强调人文环境少;关注人身安全多、关注心理安全少。学校的物理环境固然重要,师生的人身安全更加重要,但学校管理者不能不知道,还有一种环境叫人文环境,还有一种安全叫心理安全。

学校的人文环境可以理解为校园的文化气息、师生的精神状态、成员的人际关系等。学校人文环境是生活在学校的师生的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虽然人文环境需要物理环境支撑,但人文环境并不受制于、从属于物理环境。在一定意义上,学校的人文环境建设引领物理环境建设。有些管理者颠倒了二者的关系,在没有深入思考、明确回答“建设一所什么样的学校”之前,便匆忙投入学校建设;还有些管理者擅长搞环境的“建造”,而不擅长或是忽视环境的“营造”。物理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冲突和失衡,是目前学校环境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应当引起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高度重视。

当今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当一部分的诱因是师生的心理问题、情感问题和情绪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对于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作用非常有限。孩子一旦心理失衡、情绪失控,任何规章制度、再好的安全设施都形同虚设。师生心理安全是教师能否快乐工作、学生能否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在校园中,师生只有从心理上获得归属感、认同感、价值感、尊严感——安全感,真正的教育才会发生,教育才能展现它美好的一面。而一旦师生失去安全感,教育的作用和价值便会大幅缩水。因此,师生心理安全亟需关注。

学校人文环境与师生心理安全高度相关。良好的人文环境可以提高师生的安全感,师生安全感的提高又可以促进学校人文环境的优化。在“营造和谐安全环境”这一重要管理职责之下,在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建设现代化学校这一命题之下,优化学校人文环境、提高师生心理安全尤为重要。虽然标准的制定者未能在这些方面提出更多的要求,但标准的执行者必须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学校秉承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是学校管理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第二,学校倡导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是学校管理重点要做的工作;第三,学校创设一种什么样的人际关系,是学校管理要身体力行的事情。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是建设学校人文环境、提高师生安全感的三大支柱。笔者认为,关注价值观的管理、行为方式的管理和人际关系的管理,是学校管理进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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