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此赔偿款是否应该转收入纳税?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您好!2019年11月,我公司的部分厂房和宿舍因政府修路被占,获得政府统建指挥部的赔偿。但员工却因为不满赔偿而成为了钉子户,政府部门为保工期与我公司达成协议,再向员工赔偿100万元,由我公司负责与其员工谈判并支付,确保按期搬迁,赔偿款不足由我公司承担,赔偿款有余归和谐公司所有,我们老板有政府关系但也有私心想在里面小赚一把。

我公司收到款后,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入其他应付款。但是,由于公司相关部门办事拖沓,截至年底,还有6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达成一致并赔偿给员工。此赔偿款稽查要求转收入,是否正确?

 

房老师答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您好!你要注意,虽然该款是代统建部门赔给员工的,但从你描述的证据双方协议看,企业对赔偿行为既承担风险又享受利益,不能理解为一个纯粹的负债行为,也不能理解为一项财政补贴。从所得税的角度,应将其作为收入,将赔付的金额作为支出,将结余作为利润或损失。

稽查要求转收入是有依据的。

所以,纵然会计将100万元作为代收代付,但税务上并不完全按会计处理计算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将100万元调增为收入,将赔偿出去的40万元调减为支出,会产生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纳税15万元。

2020年,如果你公司完成了赠偿,赔偿总额为90万元,你公司在这次赔偿中获利10万元,纳税2.5万元,但由于相关部门的拖沓,导致提前纳税15万,被税务机关无偿占用了资金,也是一种税收成本上的损失。

在区分负债与收入时,会计处理上往往依据会计的职业判断,但税务工作是一项法律性质的工作,必须要讲证据,所以往往税务上对收入的确认与会计上的确认会有所不同,而且口径要大点,当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相符时,必须按税收规定执行。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