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印花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公司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转让开发产品缴纳的印花税(账上已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如何扣除存在争议, 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开发费用扣除,而我公司认为因账务上未计入“管理费用”,应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请问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包含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综上,你公司转让开发产品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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