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所有领导会签,不能替代“集体讨论”,程序违法

行 政 判 决 书(摘要)
(2020)鄂0203行初17号
原告张伟
被告**农业农村局

原告张伟不服被告**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鄂0203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后,张伟不服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作出(2020)鄂02行终12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该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农业农村局副职负责人王元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伟诉称,其家中祖坟上山祭祖道路凹凸不平,杂草丛生,难以行走。随着经济条件好转,其在原有道路基础上加以修整,对山上的植被和小花小草有一定损坏,但对树木没有破坏,且还加以了保护,几次按照被告指导补种香樟树几百棵。被告**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西林罚决字[2019]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西林罚决字[2019]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业农村局辩称,……四、针对原告擅自毁林的违法行为,其向原告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原告的辩解。其下达西林罚决字[2019]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原告告知其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上述过程,充分显示行政处罚程序正当合法,依法保障了原告的权利。由于其单位人少事多,内部的请示汇报流程历经党组过半人数,已达到满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实质性要求。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被告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结果为:1、2019年7月20日前恢复现状;2、罚款合计79460元;3、逾期没有恢复现状的由被告代为补植,费用由原告承担。但原告拒绝在听证报告及听证笔录上签名。2019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西林罚决字[2019]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农林水利局于2019年3月更名为**农业农村局。

本院认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区进行机构改革,“**农林水利局”变更为“**农业农村局”,原区农林水利局的林业职责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被告作为**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所认定原告的违法事实应属于重大违法,所决定的处罚数额亦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故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经查明被告在作出本处罚决定时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被告辩称其只有三名领导成员,且已经过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另外一名局长知晓认可该决定内容,该节事实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无论是“审批”还是“认可”都不能等同于“讨论”,法律要求“集体讨论”表明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持极为慎重的态度,要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其办案程序能够详尽了解,认真审核、充分讨论后发表意见,以保证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被告未经集体讨论作出西林罚决字[2019]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西林罚决字[2019]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农业农村局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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