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人在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在我国传统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间内,士人是儒家文化的担纲者。在韦伯看来,士人作为治理者,与天子共享权力。无论二者在历史变迁中所形成的张力如何,都使得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深刻地打下了儒家文化的烙印。这种现象在传统社会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占据了主流。诚然,旧的治理思路不可能会在新的时代找到完全再生的土壤。然而,如果将治理与民情联系起来思索,并考虑到治理必然指向人心秩序的根本目的,那么,历史地探究士人在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表现形态,在国家治理必然要不断现代化的今天仍有必要意义。
士的历史形态及研究脉络
从历史的角度去看,最初的“士”是一种明确存在的社会阶层,与庶人相区别,内在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社会架构之中,有着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职能。而在礼坏乐崩的时期,这一社会架构尽管不再那么稳定,但是与社会架构结合在一起的社会阶层的行动特征并未完全崩坏。由于政治共同体分裂为多个核心,礼乐征伐不再从天子出,士转变为可以在不同地域之间流动的群体。儒家尽管与礼乐文明的亲和性程度最深,但仍为诸子百家各流派中竞争之一支。最终秦用法士统一六国,并主张消灭与法家思想竞争最为激烈的儒家,从而希望建立一种高效率、单一化而完全功能主义取向的治理模式。但这种模式维持不久,继起的王朝依然复起用儒家开展治理,并在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塑造了士人群体带有儒家气质的总体精神特征。自隋唐开科举以来,士人身份的自致性特征增强,后至宋元、明清科举则明确以儒家经典为考核内容,并逐渐以八股文的形式选取士子。如韦伯所言,儒家教义即已经绝对地成为士人身份之获取其心灵所必然要浸润其中的思想素材。士人在身份之存在的合法性上,即已经必要地首先是个儒生。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理路中,士人至少与三个方面的内容紧密相关。第一,士人与宗教的关系。这一点尤其集中在士人与儒教的关系上。即如果将儒家理解为一种宗教,那么早期儒家带有宗教色彩的诸多仪式性行为,就成为一个理解后世儒家切实影响传统中国伦理秩序与社会结构的源头。这既包括早期士人尤其是儒士神话色彩浓厚而近巫的诸多仪轨,更主要的则是以具体实在的典籍的形式留存下来的调节与规制社会行为规范的理性化程度颇深的诸礼。第二,士人与官制的关系。纵向地看,包括士人在历史沉浮中所出身于社会阶层的变化差异,如何转变为实际的治理者的结构性差异,以及与皇权关系形成张力的可能性差异。横向地看,包括士人是如何在官僚制度内部找到自身位置,并在运转过程中怎样分配权力,以及作为整体与皇权形成怎样一种关系,以使得其运作最终呈现出一种文治色彩。第三,士人与社会的关系。既可以指士人作为官僚在制度层面对于各项措施的拟定、磋商和落实,从而塑造国家治理的整体基本样态,也可以指士人具体地充当临民之官从而对于一个地域所起的统合性影响。既可以指士人作为“四民之首”的身份性群体与宗族等因素结合在一起引领社会风气的作用,也可以指在与正式的国家权力的互动中,绅权对于地方政治秩序的塑造所产生的结构性影响。
礼治作为传统治理模式
在礼乐文明的传统语境中,礼治实际上是与外在的约束针锋相对的。孟子所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强调了离开客观制度仅凭道德热忱的治理是一种空想。然而客观制度的运行如果仅靠外在铄我的法术来推动的话,它的运转则既不可能具备持久的内生动力,也不会具有基本且必要的韧性。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理想的礼治的奥妙在于人对于规范的主动服膺。这其中牵涉几种重要的关系。
其一,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儒家推奉之礼根本上对立于法家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礼治就没有法律的设置,而是说律条的设定即已内在于礼治所要形成的治理秩序之中。其彻底与人伦的架构衔接在一起,因此入人心之深,实际上在传统社会比法家所推行之法仅从功能主义出发程度要更甚。法律之儒家化或曰礼教化,首先意味着礼实际上是对于社会成员伦理生活的全方位安排。
其二,礼治与德治的关系。礼治的治理思路区别于韦伯所论理想型意义上科层制的重要一点,即在于其不能离开人的特质来谈论治理。即尽管礼落实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必然转变为一系列制度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取消了对于治理者主观德性的要求。礼治依赖德治反倒成为一种更大意义的客观。当然,德治要予以实现必须要关系到人心秩序,传统社会在根本上也必须依靠礼来实现。
其三,礼治与宗法的关系。这既体现了礼所形成的治理秩序关联着人之基于血缘的自然属性,同时又体现了人的先天存在属性中包含了以别嫌明微的礼的方式来形成社会联结的客观要求。礼法在传统社会就意味着祖宗成法,士人在官僚机器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必须是在传统型支配的方向上进行。这最终与士人所受儒家教育的性格特质融合在一起,使之出现一种因为与伦理性因素结合在一起而超越纯粹官僚治理的泛政治化倾向,并呈现出极具特点的家国同构的治理逻辑。
其四,礼治与礼义的关系。这一方面体现的即是礼之经与礼之史的关系,即圣贤所制之礼落实在实践层面并不一定就会呈现出“和乐且耽”的理想效果,而是关系到所担纲者的用心乃至波谲云诡的历史命运,即经与史之间必然体现出一定的张力。另一方面则是礼之文与礼之质的关系。即礼治秩序经常会出现费先生所言“名”与“实”相分离的问题。当然,这并不能否定士所接受的从身家推至天下的教育本就是为了由内而外地化解这一实践问题,从而使得整个文明的治理秩序呈现出文质彬彬的状态。
治理的目的最终指向人本身
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变意味着彻底的社会变迁,同时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联结因为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作用形态。伴随着20世纪初科举制度的废除及帝制王朝的最终崩坏,士人作为一种身份性群体已经消失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直至今天,读书人实际上已经逐步转变为以掌握专业技能为取向的知识分子。礼则更多的是在移风化俗的意义上影响人们的行为,但不可能再像传统社会那样给予社会成员一种整全的伦理性安排。礼在规范人们行为的意义上已经必须服从于更高的法治文明。这是现代人必须面对的时代命运。
现代法治文明从根本上当然不能等同于几千年前的法家之法,而是在社会结构发生了彻底变化的情况下一种整体性的新的治理样态。它要具备更强的韧性和更持久的深入人心的力量,就必须将自身与伦理性秩序结合在一起,不断地修复、整合乃至激活当下的人心秩序,以不断巩固其正当性基础。这实际上已经要求治理应该突破单一的功能主义的取向,从社会化或曰教化的角度塑造一种与时代文明相一致的新伦理。从这一点出发,重新考量和体会历史经典中士人与礼对于伦理性命题的核心关注,可以成为理解与反思当下人心秩序可供调动的重要资源。
放眼世界历史,只有传统中国产生了礼乐文明,这段漫长的昨天施加于今天的影响是难以忽略的。历史抖落昨天不可能会像抖落灰尘一样轻松。可以说对它的理解程度十分强烈地关系着我们今天对于治理的理解程度,以及它实际能够达成的对于人心秩序所能产生真正影响的程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思索,有必要建立在对于礼乐文明的重新探究和辩证理解上。士人作为历史的产物已经成为一个远去的背影,这个群体所担当的文化以及所推奉的治理模式自然已是明日黄花。然而,“夫政者,蒲卢也”,只要治理的目的最终指向的是人本身而非治理本身,那么对于士与礼及二者关系的历史考察与深入分析就会具备一种超越历史的根本价值。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士人与礼的社会学研究”(20CSH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绍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