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14个要点
本文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政策要点在6个章节14方面进行深度解读。
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12月18日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对比年中发布过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与12月6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起,形成了汽车行业变革时期的基础框架,为汽车行业发展指明方向。
作者:杨东川,汽车分析师 排版: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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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由于汽车产业有巨大的产业带动效应,汽车产业投资一直都是热点,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投资准入很有必要。
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布局基本完成,已形成数家大型企业集团主导汽车产业发展的格局,且骨干企业自主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显著增强,因此继续实施事前核准的必要性明显降低。因此政府监管方式做了重大调整:
1、政府持续坚持“简放优”;
2、从事前核准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3、将备案审批的权利下放至地方;
4、强化产业方向引导,加强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
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的同时,强调地方监管责任,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的冲动,优化产能结构。
通过投资引导,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向电动化与智能化发展,严控燃油车产能。
第一条、汽车类别有所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插电式混动划归燃油车范围,增程式电动划归纯电动的规划得到落实,作者认为这是根据车辆动力输出方式作为依据判定车辆是否属于电动汽车。由于增程式电动技术难度低于插电式混合,此政策实际上降低了电动汽车优惠政策的技术准入门槛,可能将导致增程式汽车市场的兴起。
另外,对比征求意见稿,其他项目部分新增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投资项目,旨在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值得关注。
第二条、全面实行备案制,监管权力下放
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由此前《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转为新版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统一转变为地方备案制。
1、责任部门从国家发改委转变为地方发改委。在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同时,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简化和权责下放,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防范盲目建设、引导产业有序发展的责任。
2、通过 “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在放宽地方汽车投资项目审批的同时,通过对政府部门责任的强调,推进汽车产能结构性优化。
02
投资方向
第三条、优化布局、严管产能
根据汽车公告目录,我国有多达百家整车生产企业,远超欧美日之和,不利于汽车规模化发展。《规定》推动汽车产能向优势省份聚集,鼓励行业发展落后的省份兼并重组力度,淘汰落后产能。
1、推动燃油车企业产能向优势省份聚集,推动燃油车产能向新能源汽车产能转化。
2、对于新能源产能同样进行管控,严防新能源汽车项目投资过热,新的生产资质推测依然难以申请。
第四条、重点向电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1、根据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的要求,此次新《规定》中强调了智能汽车的重点发展领域,这符合汽车发展方向,再次指明了国内汽车投资的热点。
3、节能汽车依然被认为是发展重点,高效发动机和变速箱仍需继续努力。
第五条、产能结构、行业结构调整
1、此次《规定》在最近发布的《办法》基础上新增内容: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寻找代工方式进入汽车行业,发展智能汽车,并达到限制新增产能,利用闲置产能的效果;
2、《规定》中鼓励兼并重组和开展混改,优化产能结构,推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集团和零部件集团成立。因此一直盛传的一汽、长安、东风等大型国企合并,北汽混改很有可能成真。
3、《规定》同时也鼓励通过推动供应链开放进一步推动行业开放。
03
燃油车投资项目
第六条、严格管控燃油车新增产能
《规定》与《办法》相结合,达到了以下目标。
1、以温和的方式清退僵尸企业,使壳资源的价值进一步下降。
2、只有超过了行业平均水平的车企才能进行产能扩大,严格限制新增产能。
3、对异地扩产进行了门槛限制。
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规定》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出口数量的要求。
5、另外按《规定》要求,若企业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则不在禁止建设的范围之内,无形中鼓励专门用于出口的车企提高产能。
第七条、针对特殊情况进行了灵活的规则
1、尽管插电式混动被归类为燃油车企业,但在产能上却给予了一定的便利,鼓励车企进行产能转化。
2、配合《办法》,对于兼并重组和集团内产能调整提供了政策便利,鼓励产能优化。
综上,在燃油车产能被严格控制的同时,鼓励车企产能向新能源转化,也鼓励兼并重组和产能调整,实现产能聚集和落后产能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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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
第八条、项目所在省份要求有所放宽
新的《规定》删除了对项目所在省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僵尸企业清理的要求,增加对汽车产能利用率要求,实际上适当放宽了对项目所在省份的要求,但达到建设规模前不得撤资的规定依然保留,限制投资过热的目标没有改变。
第九条、针对 “造车新势力”股东要求
此次《规定》中对以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为主要法人股东新建纯电动项目的行驶里程/产能标准进行了修改:
原先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平均单车累计行驶里程大于1万公里,《规定》中修改为上两年度乘用车销量大于3万辆或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新标准实际上是对造车新势力和外资新建项目的鼓励,因为将考核指标从销量改为销售额,可以给予“新势力”企业更多空间:
1、由于电动汽车目前价格较高,达到累积销售额更加容易。
2、引导企业产能向价格较高的中高端车型集中,限制低端电动车的产能。
3、对新增生产中高端汽车的项目放宽了时限。
4、没有限制可以通过提供其他汽车相关服务增加销售额。
尽管仍管控严格,但对比征求意见稿,整体上放宽了纯电动投资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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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第十条、动力电池
对动力电池有两处明显修订:
1、对比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取消了动力电池能量密度等具体技术指标要求,改为“达到领先水平”,增大了可操作空间。
2、对比征求意见稿,扩产项目中,《规定》中将“达到行业平均水平”改为了“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不低于80%”,大幅提高了门槛,很明显这是在控制低端产能,鼓励扩大高端产能。
第十一条、燃料电池
此次《规定》中,新增了新项目必须具备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能力的要求,这有利于国内核心零部件的技术突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防止企业核心零部件外购,仅进口零部件进行组装生产的现象。
第十二条、车身总成
此次《规定》中,明令禁止新增旧材料、旧工艺的项目,同时鼓励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从政策上促进行业技术提升。
第十三条、零部件再制造
新增项目,值得关注。
第十四条、监管
此次《规定》中,监督管理也做了调整:
1、备案及监管权力下放。
2、强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产能监控和产能预警,增强了事中事后的过程管控。
3、备案管理规定了审查、核查处罚等内容,虽然没有详细的管理规定,但结合第46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后面可能会进一步细化。
综上,监管权力下放,增加过程管理是我国汽车产业管理模式的一次积极的探索和转变。
在汽车市场总体增速放缓,新能源汽车发展迅猛,行业处于关键变革时期的背景下,《规定》的内容集中强调了改革管理方式,加大市场化力度,引导行业产能向优势地区聚集,指导行业结构转变,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引导投资向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新材料新技术项目等内容,有利于指导市场向“电动化、智能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这也是与行业发展趋势和“弯道超车”战略相符合。
对比征求意讲稿,对部分高准入要求进行了调整,同时也针对情况给予了灵活性措施,总体而言政策放宽力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