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综合改革2020系列解说之“车损险条款的变化点”

车险综合改革2020系列解说之“车损险条款的变化点”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从条款本身讲,车损险的保险范围扩展较多,本篇,编者就介绍下,车损险部分,保险理赔范围的变化点。比如,就在9月初,有一位车主向编者咨询,他的车被人砸了,损失有1万多,但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这种情况非保险责任,在2014年的版本中,这种情况确实有争议;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这种情况就完全可以正常理赔了。下面,编者就给大家一一介绍,希望能给广大车主切实的帮助。
一、保险责任的概述,主要可以理赔的有3大类情况:
1、所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地震及次生灾害;
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非主观故意,且不属于除外责任的任何;
3、因盗抢造成的配件损坏,不是配件丢失;

以下为车险可以理赔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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