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发票的补税要求,认还是不认?
假发票的补税要求,认还是不认?
一装修公司2013年善意取得32万左右的增值税普票,现税务局查出是假票,要求补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老板和会计纠结一番后,问:“补税可以认,但既然我是“善意取得”,这个滞纳金能不能就不交了?”
会计说,想不交滞纳金的理由是: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0号),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尚且不收滞纳金,我普通发票就更应该不收了吧?
可惜,这种思考方式本身就错了。
虚开专票与假发票,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法律后果既不能相互适用,也不能相互推导。当然,若未搞清楚这个1240号文为什么会对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有不收滞纳金的规定,自然也容易犯这样的错误。
该不该补税、收滞纳金,不是基于税务总局的规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总局不过对法律在此事上的适用,作了一个具体的明确而已。
回到这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善意取得假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有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而收取,就是违法行为。
所以,如果“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是假发票,收取了,就不违法。这就是所谓善意的意思。亦即,收票方本身无过错,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发票防伪水平给害了。
一般来说,如果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发票形式本身没有明显错误、会计进行了必要的发票检查(如纸质、水印、上网操作等),但依然没有发现是假票而收取,就可以认为,取得假发票行为不违法。也就是属于善意。
可见,善意取得发票认定的前提、或者说不违法的前提,就是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这一般需要其它的证据来证明,比如:收付款证据、出入库单、运单、合同等。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认定假发票善意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认定其支出内容与金额真实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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