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抵扣 非雇员、跨境都在可抵扣之列——兼评内部口径

企业办税,最怕什么?

对,就是“内部口径”。

关于客运费的抵扣问题,网传税务总局内部口径:“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内部口径将其限定在雇员之上、并且是限定在合法用工的雇员之上。
      直到昨天半夜三更,还有朋友在问我:“蓝老师,这对不对哦?”

这种传言当然是错的!——我根本不信

内部口径之所以是内部口径,就是因为它不能唐皇地放在桌上。

税收法制化的理解要点就是:税务局也必须遵守它自己制定的税法规则

2019年第39号公告对于客运抵扣的规定,实际是两点:

其1、 购进的国内客运服务进项可以抵扣。这一点只涉及“抵扣”,没有涉及“不得抵扣”。

其2、 36号文附件1被更新,不得抵扣的服务中不再有“购入客运服务”的规定。按这一点,所有客运服务,都不再属于不得抵扣之列

第二点效力比第一点宽得多,可见,因为有第二点的存在,所以第一点并无多大意义。第二点导致的结果是,不仅国内客运可以抵,境外、跨境的客运也在可抵扣之列——更严谨的表述是:不在不得抵扣之列。

——当然,前提是能够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按票抵扣,无票枉然。

由此可见网传“内部口径”的荒谬性,我一贯的原则是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正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但由于半夜都被朋友叫醒问,所以天亮就来分析一下。

这类内部口径很多,一分析就会发现,很多是一些不能上桌面的东西改头换面而已。

比如,企业所得税上,“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这句。据说有内部口径解读:这就是“相应支出不得扣除”的意思。

既然是不得扣除,为什么不直接在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里写“不得扣除”,多么干净利落。为什么非要呦口地表述为“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原因说起来来话长,但谁都明白,就是担心直接写出来会出问题。

但实际上,以内部口径表述出来,对税收环境的影响更大。

所以,面对内部口径时,要按税务规则去评判它,正确的就是合法有效的,错误的就是违法无效的。

当然,违法无效的东西,现实中也会被使用,这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只是,唯当你明白到了它的法律性质,你的应对才能真正谈得上是科学决策,才会求得自身总体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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