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邯郸涉县吗?怎么还有个潞州涉县?山雨先生读宋金隋唐五代史,又有新发现

读史撷英
查读宋金隋唐五代史,发现几处具体史实,直接与涉县本土相关,为古志书所不载,山雨分别述评如下:
一、“孙逖,潞州涉县人”。
《旧唐书·孙逖传》如此。
《新唐书·孙逖传》:“孙逖,博州武水人。”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本《新唐书·孙逖传》,亦载曰:“约696-约761”“唐博州武水人。”
《唐诗大辞典》(修订本)、《唐诗会评》本《旧唐书·孙逖传》:“696-761”“潞州涉县(今河北涉县)人,郡望乐安武水(今山东聊城西南)。”
《唐诗大辞典》(修订本)更详载:“排行大。逖少时寓居巩县(今河南巩义),故又称“河南巩人”“生平见新、旧《唐书》本传,颜真卿《尚书刑部侍郎赠尚书右仆射孙逖文公集序》,《唐才子传》卷一。”
山雨认同《唐诗大辞典》的载述;认为,不能因为《全唐文·宋州司马先府君墓志铭》是孙逖撰写,说“府君讳嘉之,字某,魏都武水人”,就让孙逖在“籍贯”上也成了“博州武水人”。
因为,孙嘉之从父系来说,他是孙家在涉第二代(孙希庄始居河东涉县,见《元和姓纂》),其祖居地(郡望)在山东乐安即“博州武水”,这是自然。
从母系说,孙嘉之虽然是外祖刘家在“潞州涉县”第三代,但,按传统,外曾祖父并不在涉。“潞州涉县”不算其祖居地(籍贯)。
到孙逖这一辈,就大不一样了。
按现代公安部的户籍登记和填写规定及现代人的观念,籍贯(祖居地),就是祖父及其以上长祖先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孙逖父祖两代均在“潞州涉县”长久居住,孙逖就是“潞州涉县人”了。
按传统,曾祖及其以上辈份(包括父系和母系)祖先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才是“籍贯(祖居地)”。
孙逖在其撰写的前述《全唐文·宋州司马先府君墓志铭》中,细说“(先府君孙嘉之)父希庄,皇朝韩王府典签。自晋阳至府君,四世而传一子,故五服之内,无近属焉。府君四岁而孤,无所怙恃。外祖刘士杰,因官居於潞之涉县”,“府君自幼及长,外族焉依”。
父籍既随,己亦宜然。
综之,孙逖父亲(孙嘉之),“魏都武水人也”;孙逖本人,“潞州涉县人”也;“乐安”“武水”,孙氏郡望也。
二、“己卯,潞州奏,涉县所擒河东将士二百余人,部送赴阙。诏给衫袴巾屐,放归本土。”
此本《旧五代史》卷一百一十一(周书)《太祖本纪二》之内容。
《资治通鉴》:“己卯,潞州送涉县所获北汉将卒二百六十余人,各赐衫跨巾履遣还。”
注:涉,汉县,唐属潞州。九域志:在州东北一百九十八里。
《通鉴》转注相较于《旧五代史》卷一百一十一(周书)《太祖本纪二》,信息更加详实和具体。
山雨关心的是,发生在涉县的这一历史事件,其背景是什么?
公元951年春正月初五日,郭威正式即皇帝位,下诏书,改年号“(后)周”,实行大赦。十六日,刘崇在晋阳即皇帝位,立“(北)汉”。
二月初六,(北)汉兵侵犯晋州(河北省石家庄晋州市,原晋县一带)。十一日,攻打隰州(临汾一带)。不克,退去。
三月十八日,潞州送来涉县所俘获的北汉将领士兵二百六十多人,后周朝廷赐给每人衣衫、裤子、头巾、鞋子,遣送回家。
显然,(后)周代(后)汉,作为后汉太祖刘知远的从弟(堂弟),刘崇立北汉以永汉祚,遂有晋州、隰州之战。
查读《旧五代史》卷一百一十一(周书)《太祖本纪二》:
三月……诏曰:“逆首(杨温)及亲近徒党并处斩。其余无名目人及本城军都将校、职掌吏民等,虽被胁从,本非同恶,并释放。兼知自前(杨温)招唤草贼,同力守把,朕以村墅小民,偶被扇诱,念其庸贱,特与含容,其招入城草贼,并放归农,仍倍加安抚……”
山雨认为,晋州、隰州之战其间及其后(公元951年二月初六至三月十八日),涉县城情形亦如此,有北汉将领士兵二百六十多人,系涉县本地“村墅小民”,被送至东京开封府(今河南省开封市)。终因只是“草贼”,被“特与含容”,“并放归农,仍倍加安抚”。
具体做法,就是“后周朝廷赐给每人衣衫、裤子、头巾、鞋子,遣送回家”。
这是(后)周改元,实行“大赦”的具体表现之一。
三、“潞州涉县人陈圆乱言,伏诛。”
此为《金史·本纪第八·世宗下》中记载。
大定二十三年(1183)三月丙寅朔即当年三月初一日,潞州涉县人陈圆因犯有“乱言”罪受到斩刑。
乱言:有成语“失口乱言”。失口,说了不该说的话。指不能控制,胡言乱语。
《礼记·表记》:“不失口于人。”
秦代有“非所宜言”罪,属于思想言论罪。即说了不应该说的话。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并无明文规定。
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
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
《金史·刑法志》载有“李十乱言案”,金世宗大定四年(1164),尚书省向皇帝奏报大兴(今北京西南)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犯有乱言之罪。世宗说:“愚昧小民不识法律制度,官府也未曾以此叮咛训诫,岂可用极刑来处理呢?”最终以减死之刑论处。
金世宗时期,法制尚未健全,朝廷上下皆不知何为法禁,官府断案多从事宜。
(金世宗)大定一朝,号称“治世”,但,
1.大定三年二月,赵景元等以乱言伏诛。
2.大定二十一年三月,辽州民朱忠等乱言,伏诛。闰月,恩州民邹明等乱言,伏诛。
3.大定二十三年三月,潞州涉县人乱言,伏诛。
可以看出,金世宗时期以“乱言”伏诛的,均是平民。
反映的是,大定年间,社会矛盾是激烈的,“小尧舜”“有道明君”名实并不完全相符。
看《元史·刑法志》:“诸斗争折辨,则提大名字者,罪之。诸职官因公失口乱言者,笞二十七。”
小结:秦起直至金元,整个封建时期,均有“乱言”之罪,制民尤甚。
山雨  辛丑正月之中   于古沙安乐窝
作者简介:张海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家事团队团队长,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师从西南政法大学博导、法制史学科带头人张培田教授,曾主办或参与韩志英诉魏县康复医院医疗事故赔偿、吕文贤等犯组织、领导黑社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有较大影响的民、刑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学术论文主要有《谢方樽人格论》。业余喜爱地方文化研究,精考据,善长联词赋,颇有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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