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养老”麻烦多

不领证只同居 去世后留下麻烦事

葛老先生的老伴早先患癌症去世了,就剩下葛老先生独自一人在家,时间久了倍感孤单,人也慢慢变得没精神了。儿子小葛发现后,小两口一商量,决定为葛老先生寻找老伴。

经过朋友介绍,小葛为父亲找到了一位赵女士。两位老人见面后,发现有许多共同爱好,也聊得来,很快就把关系定下来了。小两口也很高兴,决定为两位老人摆几桌酒席,但意外的是,两位老人表明了他们的共同决定,就是不打算办结婚登记领证。理由是两人岁数都大了,不想在去世后给孩子们留下麻烦事。小两口听后也表示赞成。就这样,葛老先生和赵女士就结伴生活在一起了。

两位老人结伴同居了几年,赵女士忽然查出身患癌症。葛家父子尽心尽力地给赵女士治病,无微不至地照顾,但两年后赵女士还是去世了。

当初,小葛把赵女士得病的消息告诉了她的子女们,但对方并未照顾赵女士。在得知赵女士去世后,他们却找到葛老先生,提出要分割葛老先生和赵女士共同生活6年、登记在葛老先生名下的一处房屋。

原来,小葛为了让两位老人生活得更加安心愉快,自己出资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葛老先生的名下,购房手续是小葛办理的,就连装修也是小葛出资和负责的。新房装修好,葛老先生和赵女士就搬进去了。所以,葛家父子都认为该房屋与赵女士无关。

然而,与赵女士的子女们谈了几次后,对方还是坚持认为其母对该房屋有一半份额,他们有权继承分割。很快,葛老先生便被赵女士的子女们告上法庭,他们要求继承这套房屋。

“结伴养老”形不成夫妻关系

其实,“结伴养老”方式看似简单,但在实际中遇到了不少法律问题,引发了诸多纠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像赵女士和葛老先生这样未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是自愿选择了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受保护,不能直接发生合法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关系和继承关系。

虽然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可能是双方共有,但二者大不相同。夫妻共有是法定的共同共有,只要具备了合法夫妻关系,财产都是共同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的共有,前提是必须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取得的财产。这需要主张共有的一方举证证明,但有时举证很艰难。

在此案中,赵女士与葛老先生之间选择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并未结婚登记形成法定的夫妻关系,也就无法形成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律事实。因此,即使房屋登记在葛老先生的名下,在赵女士去世后,她的子女也不能主张继承该房屋。

另外,由于房款是由葛老先生的儿子小葛全部出资,购房手续及房屋装修事宜都是小葛办理的,虽然该房屋登记在葛老先生的名下,但事实上葛老先生和赵女士并未共同出资或者共同经营管理。而葛老先生对于该房屋属于儿子小葛也不持异议,所以实际产权人是小葛,该房屋不属于葛老先生所有,与赵女士更无关联。在葛老先生去世后,赵女士的子女无权要求继承分割葛老先生名下的房屋。

“黄昏恋”子女怎么看?

对于“黄昏恋”子女又是怎么想的?

闫女士今年33岁,甘肃人,在北京工作,是一名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孩子已经4岁了。

“我很早就听说过'黄昏恋’,我觉得'黄昏恋’就是老人之间互相找个伴,能说说话聊聊天。”闫女士说,“我觉得子女干涉'黄昏恋’也是能够理解的,毕竟这涉及很大一部分财产的问题。”

“我有个阿姨患有心脏病,老伴走的早,子女又不在身边,就剩下她一个人孤苦伶仃的。邻居帮她找了个老伴,人看上去不错,而且我阿姨也同意了。可没想到,过了不到两个月,我阿姨心脏病突发住进了医院,那老伴二话没说卷铺盖就走了。当时可把我哥哥姐姐(阿姨的孩子)吓坏了。最后没办法,我的哥哥姐姐只能把老人接到自己身边一起住。其实,我阿姨她不想跟着子女住在一起,一是怕给子女添负担,二是觉得自己受到了束缚,不自由。”闫女士说。

“那如果是您自己的父母存在这种情况,您能够接受吗?”记者问闫女士。

“能够接受但是可能不会赞成,主要是担心父母被欺骗,特别是怕发生我阿姨那种情况。如果父母身体没什么大问题,'黄昏恋’还是挺好的。不过,如果父母需要的是'保姆型’的同居者,那就真的要好好考虑了。”闫女士说,“'黄昏恋’领证的应该不多吧?我觉得可能不会领证,到老了谁还会折腾这折腾那的。只要不领证,就不存在财产问题,肯定都是给儿女的。”

如果真的领证又该怎么办?

“领证的话就很麻烦了,财产继承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猜这可能就是子女不同意'黄昏恋’最根本的原因吧。”闫女士说。

闫女士说,“我始终觉得'黄昏恋’最关键的不在'恋’字,而是互相照顾。老人比我们年轻人更加现实,男方需要找一个'保姆型’的同居者,照顾自己的起居;女方则希望找到一个经济上的依靠者,把自己的钱留给自己的孩子。”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数十位老人中,绝大多数表示会对“黄昏恋”的另一半保持戒备。所有接受采访的老人都表示,财产问题会和子女协商解决。

老人“非婚同居”易起纠纷 正式结婚最妥当

代理上述案件的律师杨晓波表示:“独居老年人在选择'黄昏恋’对象时,首先要确定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出现非法同居的情况。”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这种行为已违反《婚姻法》。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张杰法官表示,在“非婚同居”过程中,无论是买房、建房、购车等都需要考虑清楚,否则解除同居关系时,很可能造成纠纷。

在现实中,完全单身的两位老人如果选择“非婚同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杨晓波表示:“'非婚同居’的老人,多数是因为来自子女的压力,没有走到婚姻这一步。子女们出于财产、赡养等问题反对老人再婚,但实际上,如果没有婚姻关系,老年人的'非婚同居’会遭遇更多法律问题。”“非婚同居”期间的收入、出资、继承等细节,因为没有《婚姻法》保护,很容易造成纠纷。

杨晓波建议,老人共同居住生活前,应该首先对财产作一个明确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具体的约定内容如:1.同居期间谁取得的归谁所有;2.因个人人身关系取得的,比如各自继承、赠与、保险、转业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归各自所有;3.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家具、家电等,可以选择登记是谁的名字归谁所有,最好明确约定共有,这样一旦出现财产分割时,获得财产一方给另一方平均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4.明确财产清单,共有权属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共有财产,均分;5.鉴于老人“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可特别约定,承担较多家事劳动,对老伴日常照顾比较多的,生病期间、身体不适期间在照顾和护理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对双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多分,给予关照;6.从感情、人道、法律原则,照顾困难方上,如果一旦解除同居关系,可给予困难方一定的补偿或帮助请求便利。

而在继承问题上,杨晓波建议生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约定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赠与财产,来实现双方之间的财产转移、获取。“也就是说,在'非婚同居’开始前,双方老人及子女,最好一起协商拟定相关协议,保护合法权益。但这一切,其实比领结婚证复杂得多。”

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高律师建议,根据多年来接到的案例,困扰老年人再婚登记的核心问题是各自的财产与子女干涉,想再婚的老人们可以试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属于谁;二是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三是赡养关系不变等,再婚老人仍由各自子女赡养。

父母有意再婚,子女应给予更多支持

退休以后寡居的老年人,更需要生活上的陪伴和心理上的慰藉,而子女们却常常身不由己,忙工作忙应酬忙家务忙孩子,应接不暇,难以抽身。

兰州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的于敏教授说:“尽管再婚面临的困难重重,但它却是解决很多老年人生活问题的灵丹妙药。子女能真正陪在父母身边的时间十分有限,并不能解决老年人生活孤独的现状。况且,子女的关心不能替代老伴的关心和照顾,如今社会观念开放了很多,当父母有意再婚时,做儿女的应该尽量多一些理解和支持。”

理解和支持,不仅是情感和口头上的支持,而更应该是完完全全的、法律意义上的绝对支持。

(《老年文摘》第21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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