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抗诉,有一些体会
今天收到某公司申请抗诉案件中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的听证通知书,检察院的听证,我还是第一次参加,而且还是在民事监督环节。
这次听证机会,来之实属不易。再审、抗诉案件本是九死一生的程序救济途径。很多时候,立案都成问题,来自检察院、法院的回应更是遥遥无期。这个案子能引起检察院的足够重视,进而采用听证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属不易。
检察院的民事监督,系当前检察院的三大监督之一。我最近有一种感觉,检察院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似乎要强过法院的再审程序。再审没有得到重视的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积极争取,不一定就不会引起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我承办的宁某某的行政抗诉案件,就是因为“类案同判”而引起山东省检察院的重视,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高法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得以出现转机;另外承办的非法行医案件的被害人刑事申诉案件,也曾得到北京市二分检的重视……
在与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沟通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或者抗诉,一定要紧扣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紧紧围绕这个条文组织证据,案件或许会有转机;而且,这起申请抗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不止一次地提到民诉法第200条,与其律师发散地阐述观点,这位检察官似乎更愿意律师、当事人明确指出申请抗诉的依据是第200条的哪一款、证据是什么,检察官们更愿意紧紧围绕第200条去展开调查……
上述是很主观的体会。但我越来越觉得,做申请抗诉、再审的案件,需要更注重过程,也更能带来成就感,每推进一步都有成就感。
2021.6.7 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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