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问答第二十期——品目84.53是否包括皮鞋用橡胶鞋底的加工或制造机器?
品目84.53是否包括皮鞋用橡胶鞋底的加工或制造机器?
84.53品目条文列为“生皮、皮革的处理、鞣制或加工机器,鞋靴、毛皮及其他皮革制品的制作或修理机器,但缝纫机除外”,同时在品目注释“制鞋靴的机器”一款亦列有“将鞋跟固定上到鞋底上用的机器”和“鞋底边缘或鞋跟边缘的修整、磨光或后处理机器”,故对于加工或制造鞋底的机器与该品目的关系可有两种解读:
一是认为品目84.53仅包括用于(或主要用于)加工或制造皮革制鞋底的机器,因该品目的第二部分限于毛皮或皮革制品的修补或制造机器之故;
二是认为品目84.53也包括用于加工或制造其他材料制鞋底的机器,只要该鞋底所适用的鞋靴成品属于毛皮或皮革制品的范畴,因其仍符合毛皮或皮革制品的制造机器之故。
尽管单从文义上理解,两者都有一定道理,但基于列目的协调性与归类的可操作性而言,显然前一种解读更为合理,即认为84.53品目注释所列的鞋底加工或制造机器特指用于(或主要用于)加工或制造皮革制鞋底的机器。
事实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就曾于1989年制发了裁定HQ 085542,将一种用于粗加工橡胶、聚氯乙烯、聚氨酯或类似材料制外底的机器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及其产品的加工机器归在了品目84.77,其直接依据即鞋底本身非皮革制,而未考虑鞋底最终所适用鞋靴的材料属性。
最后,照例吐槽一下本国对品目84.53的相关译文,该品目条文对应的原文为“Machinery for preparing, tanning or working hides, skins or leather or for making or repairing footwear or other articles of hides, skins or leather, other than sewing machines”,结合注释内容,其中“of hides, skins or leather”显然同时修饰了“footwear”和“other articles”两者,即整个品目条文应当译作“生皮、皮革的处理、鞣制或加工机器,毛皮或皮革制鞋靴或其他制品的制作或修理机器,但缝纫机除外”更为合理,而非现译之“生皮、皮革的处理、鞣制或加工机器,鞋靴、毛皮及其他皮革制品的制作或修理机器,但缝纫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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