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前景很好,坑也很多,具体说来有这10个(入行必知!)

编辑:万仁涛;本文摘编自《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结构性错配及应对》,作者:郭丽娜。文章略有改动,知识产权归原作者所有。全文约6200字,建议收藏阅读。图片为编者配图,图文关

话不多说,直接撂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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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总量失衡

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化养老服务的潜在需求并不乐观。

数据显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可供水平略显不稳定,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和其他社区服务设施数明显下降且已至半数以下,社区服务中心数稳定增加,而其他供给数据均是在波动中有所增加。

虽然部分服务供给可及性在持续走高,如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数稳步增长,但服务的实际享用水平无法判断。并且,社会性和市场化的服务组织或机构数量的不稳定,也反映出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存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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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分量失衡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的具体数据,多是学者们实证调研来的数据。

一是全国性跟踪调査,如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调査(CLHLS)(表3)、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调査和中国健康与养老调査(CHARLS)。这些调查在丰富着我国养老服务大数据的同时,其调查设计初衷和原始数据获取的难度,却局限了其应用。如,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数据申请后,仅提供申请者需要的数据而非全部数据,且要到现场拷贝。CHAKLS数据申请后,提供的是多个类别的原始数据,申请者需要做多个数据集的样本匹配。

随着经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有所缓和,但供需失衡的根本状况没有改变。十年来,需求上,老人对各类养老服务项目的需求日趋增加,年均需求增加约为10%。供给上,从服务的覆盖人群看,多数服务项目的供给也有一定增幅,其年均增幅高达40%。即使如此,供需在总体上的差距依然存在,2014年的供需差依然约40%。

二是基于某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调研数据。这些数据多是区域性、单年度的实证调查,且集中于需求调研,供给内容较少。有学者从文献中筛选了部分地区供需数据,构建了年度系列数据集,其研究发现,虽然各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进度不一、具体项目设置有异,但在主要服务项目的供需上一致性地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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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对象门槛模糊,免费与否较有争议

1.免费享受者的局限性

在现有政策中,各地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有既定规定。如上海“9073”中的7%、北京“9064”中的90%、天津“9073”中的97%、武汉“9055”中的5%和浙江“9643”中的96%。上海格局中的7%多是老年弱势群体,如生活自理有困难、经济收人低,可享受免费的或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除武汉,其他几地则把至少90%的老人划人居家的覆盖范围。

这两类规定说明有部分群体亟需政府供给的居家养老服务,而政策规定的老人是否确实需要,确实需要的老人是否会由政府负责,从目前实践看,这两者并没有完全重合。

2.一般享受门槛不明

实践中,人们易混淆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如上海和武汉90%的规定。由于家庭小型化、中青年自身工作与生活压力的强化,维系家庭养老的人员和时间要素难以实现,所以,两地90%的家庭养老应是居家养老。这90%的老人与上文中的7%或5%的老人没有本质差异,均是居家养老的潜在受众群体,其差别可能在于付费的方式——免费、部分付费和完全付费。

另外,一些辅助性居家养老服务的受众确定采用了单维标准,如年龄、收人水平、家庭结构或自理能力。尤其是年龄,衡量的便利和操作的简易使其成为很多老龄政策的基本门槛,如高龄补贴、实物补助等。虽然年龄与养老服务需求有一定关联,但并非成正比关系,高龄老人不一定需要居家养老服务,而低龄失能的老人反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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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主体政社偏倚,服务队伍专业性差

1.供给主体实则单一

当前实践中,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和家庭正在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虽然是混合式的供给模式,但政府仍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直接或间接供给,始终保持着强势的家长姿态。

其他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多是以“合作伙伴”的姿态与政府共同提供,供给力量薄弱且资源有限,使其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处于劣势地位,且政府权力的触角过度延伸,相应挤掉了部分供给主体的发展空间。尽管当前鼓励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供给的声音此起彼伏,但操作性文件的欠缺,使其更多地停留在了导向层面。

2.操作人员水平有限

第一,居家养老的组织者,特指居家养老规划、政策或方案的制定者,在我国,他们分散在多个行政部门,如民政、卫生和人保部门,总体上呈现出多部门、兼职化特征。这是我国应对老龄服务的应急策略,它在老龄化初期是进步,但随着可预期的老龄化的加快,此行政思维不利于养老服务的顶层设计。组织者关系着居家养老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更是掌握着服务的供给导向和基本策略。若是顶层设计不完备,将局限实践层的实施。

第二,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人员。目前的从业人员有两类,一是专职人员,主要由退休的老年人、下岗的中年人、待业的青年人和外来劳动力构成;二是兼职人员,主要是居委会干部。多数人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仅能提供家政和一般居家护理服务,而如临床护理等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就难以供给。而受过专业化、高技能培训的人才进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有限,且非正式参与居多,如以志愿者身份参与。

第三,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人员。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心在项目实施阶段,而非质量评估阶段。存在于评估实践中的也是“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现象居多,如发起购买服务的民政部门邀请“体制内”研究机构对所购买的养老服务进行评估,或直接牵头组织评估或内部成立评估小组。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参与少,评估覆盖面甚少涉及市场供给部分。另外,来自于社会的民众的声音也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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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形式传统单调,服务传递效率不高

1.服务形式单一

一是政策“自上而下”的单向分散式传递。养老新政出台时,政府部门先文本下推,提高其知晓率并付之实践,而政策的网络发布则较为滞后。如在多地民政局网站上,查询政策时,会遇到类别繁杂、时间跨度问题无法查询的情况。新闻媒体的传播会提前于政策的制定部门,将关键内容呈现给民众,但媒体的关注与老人的关注可能不一。与居民接触最多的居委会通过传统媒体(板报、橱窗、宣传册等)或面对面式进行政策传达,但缺少专业解读。

二是贴近老人生活的居委会涉老活动形式略为单调。居委会,作为政府决策的一线执行层,其涉老活动的举办多取决于上级的行政要求。据观察,居委会会不定期地组织下列活动,如娱乐休闲类、老年体检、养生与健康咨询类、电话随访、高龄老人逢年过节的慰问等。这些活动确实丰富着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但活动形式和类别相对传统,老人参与热情不高。

三是养老服务机构的信息获取渠道不顺畅。线上查询(网络)和线下服务(门店)的双重渠道对于老人单个机构的信息掌握而言,较为便利。但当老人要甄别多家机构信息,进行机构选择时,信息孤岛的弊端便显现了。老人只能通过切换不同的电话、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来选取适合的供应方,费时费力、效率低。当然服务机构不会主动整合信息,需要政府或行业协会操办。在上海,各社区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正在做类似的事,但效果还有待验证。

2.服务设施有限

社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限,如辅助类器具、医疗康复机构、可供短时逗留类的机构等专业化设施,且服务设施多集中于便民性商店、娱乐性设施和健身类器材等。

尽管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逐步走向专业化,如社区护理站、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其数量对于当前需求量而言,依然较少。并且,这些设施的辅助性支持也很弱,如设施的地理布局、老年人的接送、服务时间的设置和服务人员的数量等,这些因素均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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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集中单一,差异化和系统性弱

1.供给倾向明显

基于财力、物力、人力和政策等养老资源的获取度、持有量以及服务供给的难易度,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重生存性需求(生活照料、医疗),轻生活质量需求(社会参与、健康和精神情感),即有什么,供什么,或供给容易,就多供给。如多地物业公司无缝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便知技术含量少、专业性弱的服务的参与门槛较低,供给容易且集中。

再如政府供给侧重于困难群体的生活类服务,并视财政能力予以供给。如上海的“老伙伴”计划,是由低龄老人为高龄独居老人服务的互助养老新机制。当财政充裕时,项目可持续开展,若财政有限,项目就会被搁浅。倾向性供给没有兼顾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忽略了需求的差异性。

2.供给缺乏系统性

当前供给是碎片化供给、补丁式供给。项目的设置以容易实施、财政能力为基准,在长期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完整性上考虑较少,致使供给分散化。尽管政府逐步发现供给漏缺和空白,并进行阶段式增加,但依然无从全局性、系统性出发,进行服务供给的顶层设计。例如,上海社区日1司照料中心的前期设置与后来长者照护之家的补充设置,才算是完成了从家门口、社区到养老机构的人住式的衔接式养老链条,这便从侧面验证了这一供给思维。

服务对象、供给主体、服务形式和服务项目的多结构错配使居家养老服务的供需进人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是部分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则是居家养老服务资源的一定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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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意见居多,政策操作性弱

自养老服务提出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包括部分内容涉及和专门针对居家养老的文件。从2006年《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中的“倡导居家养老的理念,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建立为老服务体系”,到2008年《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出台,再到2016年《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改革助推,居家养老的政策历程已十年有余。

这些文件基本上构筑了居家养老的发展脉络和要素支撑。但政策多重原则性规定,轻操作性总结。以《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为例,在其“保障措施”关键内容上,从规划制定、政府投人加大、优惠政策落实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推进居家养老的举措,但其规定多是应然内容,具体路径不明。

不否认国家层面在养老服务领域指导意见的重要性,但政府也应认识到规范性和操作性规定的重要性。如标准类的规范性文件。居家养老发展十余年来,其服务标准依然不明确,包括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机构设置、服务质量等。这些标准会影响到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水平。并且,居家养老的扶持政策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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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利益交叉,政策缺乏稳定

随着老龄化的快速加剧,养老服务的压力日益凸显,养老服务政策也频繁推出。政策井喷式推出,不仅反映了国家养老服务领域顶层设计的不足和其特殊属性认知的有待加强,也在展现政策整合力度不够。

同时,对于政策执行者(下级政府部门)和政策受众者(服务供给和需求主体等)而言,其面临的政策环境不断发生变化,有些“目不暇接”一在消化某些政策时,可能又要学习新的政策。尽管政策有一定的连续性,但社会接受度和适应度上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政策衔接不力,会影响养老服务政策在实践中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从发文单位看,我国养老服务与多个政府部门有关联,国务院、民政、老龄委、财政、发改委、卫生、国土等十余部门。政出多门,更意味着实施中的多头管理、并行实践、执行打架和关系僵化等。这易造成资源浪费,也影响服务质量。据《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民政部将新增“养老服务司”,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事宜。建议在其践行工作职能前,能够理顺当前涉老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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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导向一直偏重,需求评估尚未形成

传统的官本位、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和养老服务的复杂性使当前的居家养老服务的理念遵循和机制设置上供给导向明显。这种导向视供给资源、服务能力和管理便利以制定政策和开展实务,热衷于提供见效快、出政绩的服务项目,而在略复杂、见效慢的项目上没有积极性。这样的供给方式也带有一定的供给“盲区”,且服务标准较为注重“有没有”而非“好不好”。

这些理念体现在政策上,则是重物质轻精神、重设施建设轻服务供给的当前现实。纵观我国养老服务政策的发展历程,便可发现政策一直集中在收入保障和物质供养方面,精神慰籍、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等服务涉及较少。时至当前,养老服务政策仍然侧重于设施类硬件建设,例如,要建多少张床位,多少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

在需求评估上,随着居家养老服务实践发展,其重要性逐渐被重视,但操作中多关注是否需要照料(条件),而非需要何种服务(目的),通用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具尚未形成。需求评估不健全,养老需求的反馈就不准确,服务供给就难以做到精准。如上海的统一需求评估虽已是2.0版本,却仍然评估的是是否需要照料。内容涉及老人及其家庭状况、基本项目、老人总体状况、补充事项和疾病珍断。虽增加“申请目的”,有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等选择,项目类别没有出现在评估调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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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供给惯性强劲,社会资源参与有限

养老服务的政府供给为主,不仅引导着市场供给,也使老人形成了对政府依赖与期许的惯性。基于老人收人水平、消费习惯和思想观念的自我约束,如退休工资不高、勤俭节约、重子女轻自己,老人对低价或免费的产品情有独钟。对于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鲜有人“买账”,多数老人会有替代性选择,如由子女供给、等政府供给或者不消费。

另一方面,其他市场产品或服务的消费经历,使老人对市场化供给的信任有限,市场中定价不透明,价格差异明显。多重影响使老人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供给“视而不见”或“自动回避”。有偿服务的低消费,会使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运营难以持续,这又反过来影响服务的持续供给。

实际上,政府早已认识到养老服务领域亟需社会力量加入,从社会组织培育到政府购买,已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和资金扶持。但政府“大包大揽”行政思维,使其对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的认识不足,包括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渠道或途径等多处于模糊状态,社会力量参与的效果有限。并且,社会力量也表现出自身能力不足,如规模小、水平低,缺乏影响力,整体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对政府的依赖较重。

-总结-

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需错配的应对策略

居家养老服务供需适配的实现,并非所涉及主体的自发完成,是需要一定的辅助、推动和激励的。其中,需求把控、供给提供和供需测度及调整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第一,老人需求偏好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需要重视需求表达机制。

一是需求评估常态化,包括身体自理能力评估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需求评估或预判就是要提供有效信息,防止项目提供不适当或不需要的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需求跟踪调查,不断更新需求评估的信息库,建立动态的需求信息库,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二是建立供需传达机制。调节个体、社会与政府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建立通畅的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将自下而上的主动传递与自上而下的调查结合起来,确保及时有效地获取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做出合理的、有针对性的服务供给配备。

第二,养老资源的分割独立和互助合作,需要推出多元主体合作供给激励机制。

一是深化社会力量参与认知。除一般社会组织外,社会力量的范畴应更具体一些,如低龄老人、家庭成员和社会专业人士等,其工作可拓展至需求评估、质量评估、行业监督等,其参与方式可多样灵活,如人员、场地、设备、财力或技术等局部参与。并且,政府应主动听取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的意向、诉求和反馈。

二是出台精细化扶持政策。在明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参与空间基础上,针对各自的参与弱势或供给盲点,制定针对性的适合各自特色的扶持政策,正面激发各主体养老资源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主动、有效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三是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评价机制。以老人和其家庭为核心评价主体,联合实务操作部门,以下评上的方式,开展对政府政策推行、实务操作者运营水平的多层逐级考评,主要围绕回应程度、公平性、绩效和居民满意度等,包括老人和家庭的测评、实操机构对政府部门的评价、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评价等,以形成长效性的制度,反向推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居家养老供需的测量与匹配达成,需要重视供需数据的科学规范记录和统计。

在当前养老服务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不断推新下,要特别重视养老服务领域中的数据统计工作。养老服务理论的发展与实务的推进,需要大量数据予以支撑和说明,或从中总结规律,或从中探究问题。

一是顶层设计的统计规范制度。综合考虑,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的特征,确定供需统计的范畴、内容与标准,以使数据统计有统一的口径。

二是具体操作的统计指标体系。在居家养老供需适配理论框架指导下,构建一套服务供需双方的量化指标体系,使数据的收集有明确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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