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知者不罪”?

不知者不为罪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这句话怎么理解还是有讲究的。

刑法中有一句著名的法谚:不知法律不免责,不知事实可辩护。这句话说的是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的问题。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假想有罪、假想无罪以及对罪名量刑等认识错误。

假想有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来不构成犯罪,但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比如一个中国公民在沙特定居生活,他在家里有一个妻子的情况下又与另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误以为自己的行为触犯重婚罪,终日惴惴不安,但实际上他生活的国家是认可一夫多妻的,他的行为并不违法。由于刑法是规制行为的法律,只要他的行为不违法,即使他再认为自己行为违法也不会对他进行处罚。

假想无罪是最常见的情形。也是“不知法律不免责”最典型的体现。比如之前轰动一时的大学生掏鸟窝案,被告人共猎捕16只燕隼在出售。由于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珍稀野生动物,被告人的行为触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自辩他不知道捕猎、出售燕隼是犯罪行为也不会免除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法律认识错误是对自己行为可能涉嫌哪种罪名以及量刑等有所误解。比如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以为自己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在三年以下量刑,但实际上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在五年以下量刑。

以上几种法律认识错误都不会对法律的适用产生实际影响。但司法实务中对于假想无罪的情况也可能会参照实际状况适度予以从轻处罚。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中最典型的是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按照具体情况不同可以用作罪轻甚至甚至无罪的辩护理由。

1、将一对象错认为同质的另一对象。比如想去盗窃现金,结果偷到了黄金,这个不会影响定罪量刑。想杀张三,结果天黑没看清,杀了李四,这个也不会影响定故意杀人罪。

2、将一对象错认为不同质的另一对象,可能会影响定罪及量刑。比如想盗窃现金,结果偷到枪支,这里枪支是超出行为人主观认知的可能性范畴的,因此只能定盗窃罪,而不能定盗窃枪支罪。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将人误当作野猪枪杀,这种情况主观上无法认识到自己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对象,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应根据行为时的客观实际状况,处以过失犯罪或者当作意外事件处理。

4、相反,如果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这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不知者不为罪了。

大家还有什么想了解的法律问题可以评论啊,下次我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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