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失孤》原型的儿子,丢失24年终于找到,却选择了养父母

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在2015年上映后,颇受好评,令他提名了金鸡影帝、金像影帝,加冕华表影帝。影片还获得了华表奖优秀影片奖。

时隔6年后,传来大喜讯,影片男主角的原型,千里寻子24年的郭刚堂,终于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自己的亲生儿子。

刘德华也专门拍摄视频,为他的“郭大哥”衷心祝贺,父子团圆。

然而,这个原名“郭新振”的亲儿子却表示,自己特意看了电影《失孤》,很受感动,却还是决定留在自己养父母身边,以报答其“养育之恩”。

真是如此么?通过各媒体记者的实地采访了解到:其所谓的“养父母”,自己有两个亲生女儿,还非要买一个小男孩,当然就是基于重男轻女心态、为了“传宗接代”“养儿防老”。

所以,郭某某在这个家庭,是享受了绝大部分资源的,供他上了大学,毕业后当了公办教师,两个“姐姐”甚至还拿出积蓄,给他在市区买房买车。他的社会资源、工作关系、人际关系全都在“养父母”这一边。

反之,他的亲生父母,24年艰难寻子,殷实的家产早就不多了,还有两个亲弟弟,都要瓜分所剩无几的财产资源。

所以,这其实是很标准的精致利己主义者的选择。

一个不愿舍弃自身社会资源与人际关系的人,用“不能忘却养育恩情”,当真将拐卖人口的买家,当做了自己的“养父母”,也就不足为奇了。

至于为人师表,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和自己眼前的利益得失来比,又算得什么?

——以上评价,是苛责此人么?

事情已经一目了然,所谓“养父母”的买家,整整一大家子,连同本算得上“间接受害者”两个女儿,都是心甘情愿地给人贩子当帮凶!

24年来,他们可曾有一个人幡然悔悟,良心不安,去报警自首?——他们只要有一个人稍有天良,郭刚堂又何至于饱受24年寻子之艰辛困苦?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种买方家庭,就是整个拐卖儿童犯罪流程的下线!

这种所谓“养父母”,连自己亲生女儿,都能要求她们去出钱出力,买房买车,供养和贴补毫无血缘的养子,谁能相信他们会真对郭某某这个养子,有真心实意的所谓“亲情”?不就是指望当个“养儿防老”的养老工具么?

至于这个郭某某,身为人子,罔顾生父二十四年奔波寻亲之苦,定要认贼做父!

身为教师,毫无为人师表之社会责任,为拐卖儿童犯罪流程去变相地助纣为虐。

他寒的不仅仅是其苦苦寻亲24年的亲生父母的心,同时也是变相了鼓励这一恶劣犯罪行径。

所以,如果这对买家的行径不能得到严惩,反而可以在郭某某这种人的“愚孝”下,当真就获得了这么个买来的儿子,让辛苦寻子24年的郭刚堂,实际上彻底失去了这个儿子,

那么,势必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间接鼓励拐卖人口这一恶劣犯罪,等于给每个普通家庭、每个幼儿都增加了潜在的威胁!

因此,郭某某定要认贼为父也好,甚至是郭刚堂这个郭某某的生父,为了自己亲生儿子的感受,不愿再追究此事也好,都不应该让这对买家逃脱法律的制裁!——与私人情感相比,社会公义高于一切!

——当然,另一方面,郭某某这个人还是眼界太浅了。权衡自身利益得失的角度,大概还停留在二三十年前。

靠着电影《失孤》与刘德华带起的在各个网络平台的巨大流量,作为本案的直接受害人,已经成为广大网友一时瞩目的焦点人物,

哪怕他内心深处对亲父母确实没有什么感情,但只需在镜头面前,痛哭流涕地表演卖惨,对于人贩子同谋的买家“养父母”,坚定从此势不两立,一刀两端的态度,也势必能获得无数网友的同仇敌忾与同情支持,

又何止于一转眼便落得个千夫所指,被抨击被指责,基本断了自己在此事上牟利的后路呢?

在这个流量为王,直接换得金钱的市场环境下,此人有幸获得了多少网红与小明星们梦寐以求的巨大流量,却因蝇头小利而轻易放弃,连同自己本就不多的良知与亲情,确实是格局太小了。

所以啊,哪怕当真只想做个罔顾亲情、自私自利的人,还是一样要开拓眼界,跟得上时代呢。

至于说,如果严惩人贩子,严惩拐卖买家,会不会因此造成被拐卖儿童/妇女的生命安全和人身权益,反之被更严重侵害?这几乎是必然的,——但也仅仅是一时的。

非矫枉不足以过正,严刑峻法,从来都是最大程度地杜绝恶性犯罪的有效良方。

我们的法律实践,不能盲目照搬欧美法律观念,同样也应该汲取古代中华法系的很多优良经验。

比如汉朝以来,历朝历代官府的优良传统,就是“不允盗请”,绝不和行事卑劣的劫匪妥协,为击杀劫匪,根本不用顾及人质安危。

汉朝太尉桥玄,儿子被绑架时,下令属下兵将不必顾忌,坚决进攻,最后其子与绑匪同死。

曹魏大将军夏侯惇,被吕布属下劫持,他部下韩浩表示,绝不会因为顶头上司的性命,就和这些敌将妥协,坚决下令进攻。事后,曹操大赞:“卿此可为万世法。”

【桥玄瞋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

【韩浩:“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夏侯惇),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曹操:“卿此可为万世法。”】

汉朝皇帝甚至公开下诏:【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就是用遇到绑架案,官府可以连劫匪和人质一起杀掉,纵然人质是达官贵人也不例外,就用这种铁血手段杜绝了劫案再次发生,所谓“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当然,这是因为当时汉朝京城,绑架案频繁发作,为迅速制止犯罪的极端做法,是特例,不是常例。

一般来说,对那些只为求财的寻常绑匪,当然不可能如此行事,完全不顾及人质安危,否则没有哪个家属敢报警了。

但是对那些公开绑架示威,只为逼迫政府答应其诉求的恐怖分子,那么各国现代政府的实践,同样是绝无可能仅仅为了人质安危,就和这些恐怖分子去妥协的。

而人贩子与其买家,在某种程度上,又何尝不是劫持被拐儿童妇女的变相绑匪呢?

若仅仅因为顾及人质生命安全,便对这些犯罪分子从轻发落,宽大无边,只会让更多的家庭、更多的幼童与少女,承担风险,遭受威胁。——反之,舍得一时牺牲,便得一劳永逸。

因此,从打击、杜绝拐卖人口犯罪,维护社会公义的角度:必须严惩这些名为“养父母”的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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