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包头市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
市公安局对违反《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10举报。
市民如发现有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毁损树木、草坪的,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可拨打民政部门举报电话:5618625、5618626。
目前,在禁放区域内,市和有关旗县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已全面停止受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业务;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仍在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将不予换发新证。对于违反《决定》,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如市民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350。
编 辑:赵 楠
转 自: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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