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盖章的签证单,能作为结算依据
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建设工程费用的变更形成的过程性文件。法律规范规则里面,一般把签证作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起到补充和修正合同内容的效力。既然是补充协议的效力,签证单上都是需要合同当事人签章的。
如果签证单上没有发包人的签章,能作为结算依据吗?最高法院进行了认定。
关键字:建设工程合同 | 签证
案例简介
冶金建设公司与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内约定: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
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三项费用未有发包人加盖印章,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未盖章的签证进行了效力认定。
最高法认为
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某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的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案件索引
至中国文书裁判网上搜索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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