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如何适用侦查措施
案情
甲地在接到猥亵警情时,扣押了嫌疑人的内衣。有机关认为,这个执法活动是错误的。
浅析
关于立案前的阶段,该怎么界定,今年9月1日施行的新程序规定作了修改,删除了“初查”的提法,改为“调查核实”。
对于立案前,并非一律不能适用侦查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询问、鉴定、勘验等侦查措施,都是可以适用的。只是这些可以适用的侦查措施不得具有限制人身或财产的属性,例如讯问就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人的财产也不可以。
但是,本案扣押了行为人的内衣,以便及时固定证据,是否违反了上述第174条呢?
笔者觉得还是没有违反的。第174条的目的在于要求不得在立案前限制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而本案扣押行为人行为时的内衣,没有违反此目的,而且该内衣价值微薄,此时此刻很难称之为财产。
若用提取,也不甚贴切,因为提取不仅不是侦查措施,而且还是搜查活动的下位动作,提取比扣押更为有强度。若用调取证据措施,也还是可以的。
结语
笔者拙见,对法条的理解,还是要注意规范目的,不然不仅容易教条化,而且还会出现违反常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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