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虚开发票罪?

请关注 无法入税 2021-02-14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桂0328刑初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龙胜各族自治县,现住桂林市临桂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小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成立“桂林广粤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经营范围是代办车辆相关手续、汽车租赁服务、汽车销售等。2018年3月,陈某某在帮助其堂哥陈某1代购车辆时,二人商议以陈某某原别克牌旧车进行置换,折价10万元作为车辆首付款,尾款由陈某某先行垫付。陈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以陈某1名义向桂林桂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部价值332900元的2018款XT5豪华型SUV城市越野凯迪拉克小车,桂林桂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张(发票代码145001721206、发票号码00762400)价税合计3329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8年3月19日,陈某某让陈某某持该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司桂林市临桂区税务局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购置税相关手续。2018年4月,陈某某在陈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陈某1名义通过微信中介支付3%的手续费,让“福州宝之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了一张价税合计4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11620001、发票号码10404684)。之后,陈某某与陈某1持该虚开的发票及车辆相关资料到中国农业银行临桂支行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手续,以陈某某名义向银行贷款280000元,该笔贷款由银行直接放款至桂林广粤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其中232900元用于抵扣陈某某垫付的购车款,余下的47100元由陈某某非法获取。2019年9月25日,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40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赖银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善柳
书 记 员 梁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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