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过五关斩六将之矿权篇一
印尼新任能矿部长:你们中国企业来印尼建厂进度如何?
答:我们已经尽了洪荒之力了。
部长:那请把这两年的工作总结一下吧。
答:鬼都知道我们都经历了什么,生不如死啊!
部长:你们对接下来的前景有什么期待吗?
答:没有没有,我们已经很满意啦!
21世纪初,印尼的镍矿着实火了几年,直到2014年1月12日禁矿,随后的2、3年中消停了一阵子。随着外资冶炼企业的陆续投产,本地镍矿的需求驱动,那些憋了一肚子气的矿主们又蠢蠢欲动起来。
而随着国际镍价的不断攀升,加之菲律宾环保禁矿的炒作,一部分投资者又看好后市,纷纷来到印尼寻找原矿合作的机会。俺算服了这些老板们,只要有一点风吹草动,立马行动,也是让国内同质竞争和产能过剩逼的。结论正像几位来考察的国企老板的感慨,来印尼有钱也不建厂了,弄几个矿山养着,比建厂强!
印尼政府最近也调整了“领导班子”,管矿业的能矿部长换了,管能矿部长的海事统筹部长也换了,三把火估计陆续要烧起来。引人注目的一项就是停止了审批CNC近一年后,最近又公布了第十八批CNC名单,而且首次公布了取消561个矿山CNC的名单!看起来整顿也是刚刚开始。
下面仅把镍矿矿山的最新情况统计一下:
镍矿山CNC |
总计 |
最新取消 |
目前保留 |
其中大于500公顷 |
合计 |
508 |
109 |
399 |
262 |
其中勘探证 |
296 |
92 |
204 |
162 |
其中开采证 |
212 |
17 |
195 |
100 |
注:印尼全部矿种的矿权证约12000家,已通过CNC的7193家。
从上表可以看出,目前这个形势,想来印尼作镍,估计只能在这100来家矿山打打主意了。其实就是在镍矿大跃进时代,印尼真正有出矿记录的也不过40-50家,经过2-3年的沉寂,还有多少活下来的矿山还是个未知数。当然还有储量、品位、土地、林地、码头、债务、村民。。。想成功,不那么容易啊。
因此,矿权(IUP)这个概念我们又该重新拾起,审视一下了。郭律师友情奉献了他对矿权法新的解读,再次表示感谢。篇幅较长,拟分两次发表。
案例:
一、引子
1、 X 公司
X 年X 月X 日,X 公司向县长提交了“X的关于合并勘探矿权以及将勘探矿权转变为生产经营矿权的董事申请书”。2009年12月22日,县长签发了“关于授予X生产经营矿权的县长决定书”,授予X公司生产经营矿权(IUP):
矿种:金属矿物(镍矿)
采矿地点:东南苏拉威西省,XXXXX县,XXXXX镇
区域代码:
面积:X公顷
加工及冶炼地点:空
运输及销售:空
矿权期限: 20年
经营活动阶段期限:a.建设期2年;b.生产期18年
2012年6月7日,矿产和煤炭资源总局签发了X号C&C证书。
2、 解读
A、 矿权在能矿法颁布之日起1年内调整,经县长依法签发生产经营矿权许可证(IUP),后经中央政府C&C认证,矿权合法有效。
B、 新能矿法(以下称能矿法)第112条规定,持有IUP及特殊IUP股权的外资,生产满5年后,须将股份减持给政府、地方政府、国有公司、地区所有公司或是国家、私有实体。
根据2012年2月21日,印尼政府颁布的由总统签发的2012第24号政令,第97条规定:外资矿权(IUP)或特殊矿权(IUPK)持有者,必须确保印尼合资方在公司生产以后5年内,有义务分阶段将其股份分离,以至到第10年至少印尼方拥有51%股份。
2013年第27号令又进行了细化。
时间及比例为:
a. 第6年 20%;
b. 第7年30%;
c. 第8年37%;
d. 第9年44%;
e. 第10年51%。
考虑到生产之日的实际认定的难度,政府极有可能以矿权(IUP)记载的生产日期为界限,也就是说X公司的股权减持起算期可能为:2009年12月+2年建设期+5年=2016年12月。若以X实际生产日期计算为:2012年5月+5年=2017年5月。
自IUP签发后5年的90天内,进行股份报价,印尼中央政府、省政府、县/市政府、国有公司、地方国有公司按先后顺序,在后60天内进行回应;若不回应,则在后30天内报价给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要在30天内进行回应。除政府外,国有及地方公司或私营公司受让股份须通过拍卖方式获得,也就是说除印尼公司通过市场拍卖价获得外资减持的股权外,政府将依公司账面投资进行股权核定,进行股权强制购买减持股权。印尼方所购买股份的付款及转移工作在表达意愿或者确定拍卖获胜方以后最迟90天进行。若股份减持的标准没有达到,则股份报价在下一年进行。
在增加公司资本时,印尼合资方持股比例不可稀释低于以上第97条所规定的股权转让后比例。
从理论上讲, 2014年12月须开始股权报价工作,2016年12月达到当地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标准。
C、 冶炼加工义务
能矿法第102条、103条、104条及23号令112条4.C均规定:矿权持有者应当在印尼对矿产开采成果进行加工处理以及精炼,提高矿产和/或煤炭资源的附加价值。并可经部长批准进行矿冶加工合作。
2012年2月6日,颁布了《关于进行矿物加工和精炼以提高附加值的2012年第7号》能源矿产部部长令。规定2012年2月6日前已设立冶炼厂的企业或已完成可研的企业,在2014年前,按规定标准进行产品调整。
D、根据2016年最新颁布的(2014年10月14日制定)77|2014政府规定,若(持有IUP的矿业公司)自己进行冶炼、加工(经能矿部结可研等资料审查及现场查验),该矿业公司外资15年内可持股70%,第16年减持到60%。但在实际中,能矿部审批推荐函控制在60%。
二、 矿权持有者的权利
1、延期申请权
根据能矿法第47条及X许可证第2条之规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20年,可延期2次,每次10年。IUP矿权持有者的义务第20条之规定,延期申请须在许可证到期(2027年12月,以后类推)前提出。
根据印尼政府2010年第23号“矿产与煤炭矿业活动规章”第45条,申请开采许可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2年至6个月内,向部长、省长或市县长(依职权)提出;申请人最多可获得2次延期。已获得2次延期的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将开采许可区交还。
第46条规定,已获得2次延期的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届满前3年内,向部长、省长或市县长提交矿业许可区内存量报告。若该即将到期的矿业许可区仍有可利用的矿藏的,可根据政府规定通过招标或申请再次授与。原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在招标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2、生产建设运营权
根据能矿法第90条、许可证第2条、权利第1条之规定,在矿权有效期内,在矿权范围内,持有人有权进行建设,生产,运输,包括加工,冶炼及销售活动。
根据能矿法第91条、许可证权利第3条之规定,矿权持有者有权在矿权范围内外,建设用于矿业生产运营活动(建设,生产,加工,冶炼、运输、销售)的辅助设施。
3、伴生矿种矿权的申请权
根据能矿法第40条、许可证权利第5条,矿权持有者就在矿权区内发现的主要矿种的伴生矿种,有权提出矿权申请。根据“矿产与煤炭矿业活动规章”第44条第2款,开发其它矿产的,应设立新的企业。
A、关于矿权的相关名词:
根据2010年2月1日印尼总统签发的第22号令(印尼矿区规章)的解释:
a、WP“矿区”,指可能蕴藏矿产和或煤炭的地区,属于全国空间规划的一部分,边界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b、WUP“矿业区”,指已有数据准备、有潜力和或地质信息的矿区。
c、WIUP“矿业许可区”,指授予矿业许可证持有人的区域。
矿区规划由部长与省长、县长协调,并商印尼人民代表会议后划定。
B、根据2009年能矿法:
IUP“矿业|矿权许可证”,分为勘探许可证--为了进行一般调查、勘探和可行性分析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完成勘探许可证后,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C、关于获得矿权的规定:
根据24号令第9条之规定,一个矿业区可由一个或多个矿业许可区组成。除申请机构为上市公司或申请的为非金属和|或岩石的矿业许可区,否则一个申请机构只能颁发一个矿业许可区。根据第74条之规定,持有人可根据规定随时向部长、省长或县长提出减少或归还部分|全部的矿业许可区。
首先获得矿业许可区。根据能矿法第63条、2010年第23号“矿产与煤炭矿业活动章”第8-21条之规定,就金属矿产和煤炭矿业许可区的获得,通过招标方式,就非金属矿产和岩石矿业许可区的获得,通过递交申请的方式。
其次获得勘探许可证。根据24号令第6条之规定,在一个矿业许可区内,可签发一份或多份矿权;获得矿业许可区后,才可获得矿权。
最后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根据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签发矿权的为市县长、省长、部长,后佐科威担任总统后,颁布了新规定,目前有权签发矿权的人为省长、部长。
根据2012年第24号令第6条之规定,外国投资(PMA)公司申办的矿权由部长签发。
4、 临时中止经营权
根据新矿权法第113条、114条及权利第4条之规定,矿权持有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例,从商业角度不值得继续建设、生产、加工、冶炼、运输和销售等运营活动或因危急状态,生产运营受阻)可随时停止部分或全部矿权范围的矿业生产经营活动。
经矿权持有者申请,部长、省长、县长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在不迟于30日内签发书面决定。中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只)可再延期1次,最长1年。
5、 公共设施利用和与他方合作权
根据权利第7条、第8条、第9 条之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和设备进行矿业建设、生产、加工、冶炼、营业及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其它公司合作,使用其他公司拥有的设施;经相关矿权持有人的同意,可在其他矿权范围内兴建设施及基础设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