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 解
曰:人无完人。
做人乎,何须完人?
山中林密,百鸟众生,鸟鸣歌唱,何音最美?答曰:无他!
人存与社会,百人百姓,个性皆有不同,是有相似,无以重复,何况谋事。不足皆有,对之正常,无可挑剔,若事事有成,乃神灵乎。
其错可改,凡“意识”到己之行为不足或错误者,皆可“谅解”。
夫妻相融于家庭,幸福烦恼相伴,快乐忧愁相伴,唇枪舌战相伴,遇之,皆应以“谅解”之态,万事可解。或曰:其意为“包容”也!然二者有异。大凡“包容”,皆因“谅解”而后生,“谅解”为因,“包容”为果,若无“谅解”,何以“包容”。
谋事亦如此。单位同行,合作伙伴,谋事有错,或愤怒于某刻,或无奈于当时,因原本不应以错论。错必有解,解法有二,一曰破解,使其知错;二曰处罚,使其受教。若可,皆为“谅解”,然后“包容”,使其继续谋事。反复于此,循序渐进,循环上升,为成长乎。
幼儿学步,初为难以平衡,常摔于地,抱起哄之,而后鼓励;再行,反复如此,终将行步。此为“谅解”,若反之,必揪心于己,毁幼童于当下,为不可取之为。
老叟行步,步履蹒跚,持拐慢行,路人皆让,亦有人嫌之。若为己之父母,定可“谅解”,因人老神衰,行为不为己所控,世人至老皆会如此。
“谅解”乃“包容”之因,“包容”乃“谅解”之果,应世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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