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口中的“认识错误”,错哪了

这几天,我不知道哪来的小情绪,不知何时萦怀抱。今天看到一句话,很提气,叫:除了死亡,人生的其他困境都只是擦伤。

回到正题,前几天在清风苑live的微信群里,听了赖琛琛检察官讲认识错误。我深受启发,我在办案中,也遇到过和“认识错误”有关的问题。

请注意,是有关,有关联。

下面请听我的分解。

最多的一类: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问题。共同犯罪中存在主从犯、实行犯帮助犯等划分,这一划分,在现实中就有了争议。有许多从犯、帮助犯在为自己辩解的时候,会称自己与主犯、实行犯不存在犯罪意义上的意思联络,而只是客观上提供了某些帮助行为。

比如,A要去打架,找了B,让B喊点弟兄一起过去,结果B喊了人去,但B自己没去打架现场,冲突双方多人重伤。案发后B辩解说是喊人去吓唬人的。最终对B如何处置?

我目前的看法是,对待“认识错误”问题,大部分还是可以转化为证据问题的,尤其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类问题。就比如对B,还是得看证据,尤其是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对B是如何描述的。

在聚众型犯罪中,被告人提出的“认识错误”还是很多的,比如没动手,只是围观。

最常见的一类:行政犯,知道违法,但不知道是犯罪。这是很多经济犯罪中边缘人物的辩解,我也经常被这些辩解迷惑,甚至是“执迷不悟”。

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业务员,他们知道是违法,但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是违法了,但是,没有巨大的“非法所得”,就不算犯罪。这样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在司法机关面前,辩解起来是比较无力的。

在行政犯中,还有一类案件就是买卖那些国家保护动物的,有些行为人在买卖那些小动物时,主观上并不明知,哪些是国家保护动物。

第三类:引起巨大争议的是入罪门槛。看起来是认识错误,但实际上可能是入罪门槛过低,打击范围过大。这是赖琛琛检察官讲的,我最服气的一点。当时课上举的例子就是“赵春华气枪案”,气枪被认定为“枪支”,用气枪摆摊打气球,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

我们可以说赵春华不懂法,但是,我们可以要求赵春华懂法懂到哪一步,要求赵春华去看公安部出台的枪支鉴定规定吗?

刑事法律执行起来,有时候,确实是无情了些。

总的来说,常见的“认识错误”,还是要从事实和证据入手。

两个方面:

第一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存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或者说在可能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需要哪些证据。行为人提出的认识错误辩解,是否可以成为免于处罚的合理事由。有一点是基本达成共识的,认识错误,可以成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归结为一句话:认识错误几乎不可免责,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第二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需要着重审查的。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或者是违法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极低极小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宽大处理。

一点期待: 我们在办案中,第一步还是识别出是否存在认识错误,第二步是准确识别出是法律认识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并且,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提出辩解或辩护意见。说不定,某个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就可能不做犯罪处理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