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点开之后就看到了一些极具烟火气的龙哥片段;因为自己研究易经玄学,所以第一眼看到龙哥肚子上的纹身时就感觉大事不妙,龙哥的命背不动这个妖邪,虽可以短期暴富,因果舍得,终将付出代价。
本着求真求实的心理,我又通过搜索看了案发小视频。
从一开始龙哥就向右侧压实线强行变道,发生碰撞后逼停驾驶电驴的白衣小哥,截止到这个时间点龙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毋庸置疑;再后来宝马车上下来龙哥的两名同伴,是争执还是恐吓我不得而知;再后来龙哥就下了宝马,不愧是练过拳的龙哥,虽然已微醺,但挥拳鞭腿力道十足,不曾想小哥也是个灵活的人,躲避了大半,龙哥遂恼羞成怒,转身上车取刀;寒光凛凛的大刀早已饥渴难耐,在屡次挥砍之后竟被白衣小哥打落,小哥见机会难得,抢到了刀进行反制,叱咤风云的龙哥就此画上句号,乱七八糟的肠道也从妖邪的口中见到了皎洁的月光。
这件事情经过了各种发酵后,观点主要分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两派,中国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在于侵害发生的进行时,故有人主张防卫过当的原因是龙哥的刀掉落便没有侵害的可能性。
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龙哥发现白衣小哥抢到刀之后,就往车上跑,他的主观心态是:打不过,溜了溜了?还是,小样,看我不开车撞死你?若龙哥是第二种心理,那么这个侵害行为就还在进行中,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事后白衣小哥说,龙哥当时是要上车取枪,要开枪崩了我!就算白衣小哥没有说枪的事,那根据避免重刑主义的潮流,也应当将其归类为正当防卫的范畴。
同时,白衣小哥的行为也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紧迫性和必要性并存,同时本案也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了六种情形,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本案龙哥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固然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要件。
法律不强人所难!
白衣小哥面对生命的威胁和龙哥的凶神恶煞,要求其理智考虑防卫的边界缺乏期待可能性,即在被动反抗之机侥幸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时间内,很难要求白衣小哥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法律性质的变化,白衣小哥的反应是正常人的普遍反映;如果停止反抗。谁能保证自己不被杀?
犹如景阳冈上的武松打虎,即使老虎死了,武松仍然没有停手。这是人的本能;害怕老虎会反扑,致自己于死地。
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网络上禁止对本案进行舆论引导和裁判预测,那么我的个人判决预测就不论述了,我也相信中国的法治之剑在这一次不会让我失望。
最后分享一篇@辣笔小球写的一篇《史记·滑稽列传·刘海龙》:
刘氏海龙,世隶耕,壬戌年投于陇之天水,有岐嶷之姿。其父访乡绅,曰:“天水者,龙城也,然公子志在四海。”遂名海龙。
公子幼年,喜武厌文,屡试不第,遂辍读。务农苦,公子不适,自谓:志在四海者,岂可困于阡陌纵横,鱼跃农门堪为龙也。渐有闯荡之心。
年至千禧,京城奥运,四夷来朝,盛世景象播于九州,公子心向往之。公子曰:大丈夫当拳打下山猛虎,脚踢入海蛟龙,农忙误我,弱冠之年不期而至,岂可一事无成?遂阔别父老,孤身赴京。时年,公子年十八。
恰盛世,侠不逢时,公子遍寻拳馆无迹、镖局无踪。盘缠将尽,公子饥餐露宿,衣不蔽体,然还乡非锦衣者耻。公子起盗心、行窃实。京城衙吏神武,公子吐脏归案。服刑四年又半载。世有诗叹曰:“十八弃农忙,弱冠伴铁窗”。
后,公子赴姑苏,驻昆山,时西北望,慈父泪眼,如云梦幻。丙戌年,公子本命,凶。公子与人斗殴,昆山衙吏至,公子受困五日。次一年,公子遇贵人,青眼于公子拳脚,收之委与讨债。公子勤,有劳,得赏,进而卖力。然公子不慎,事涉敲诈勒索,昆山衙吏怒,复收之九月有余。又三年,公子毁人财物,昆山衙吏三至,公子收监三年。
而立年,公子悔己半生,曰:吾已三十,当开堂收弟。夜,公子与邻人许公生口角,公子取刀殴之,许公败,胸腔积液。然许公惮公子复仇,遂与公子解,未报官衙。时有农人焦伟伟、农人朱吉强等,亦曾作奸犯科,闻公子四收于衙而无损,取刀殴人而未收于监,叹为神人。遂问策于公子:“何以刀击而其不死?公亦不收于监?”公子笑曰:“吾取刀拍之以图其惧,而非以刀刺之、砍之、剁之,伤不致其死,只致其心生怖焉,吾何罪之有?”焦朱顿悟,跪伏齐曰:“同义九,汝何优?”遂拜山头,以公子为尊。
夜,公子与焦朱等对饮,言及同镇杜员外,切齿。酒助性,醉壮胆,公子率众杀至歌肆捉拿杜员外。杜员外不敌众,伤。昆山衙吏惊,公子就擒。此乃公子五进衙也!本应重罪,然一众从犯纷获悉而逃,公子将众一一供出,有助衙吏破案之功。遂轻判两年又二月。
时有脑洞开者,闻有地曰快手者,钱多人傻,打赏巨、获利捷。创天安社,召集渣土车夫、刑满释者、讨债壮丁等社会闲杂,刺青为衣,寸光代帽,以图钱财速至。公子刑满,见天下已变,遂入天安社,以鬼像覆身。时有云游道人劝曰:“以鬼像附身者,或为鬼像反噬,公子宜洗之。”公子无视之。公子以鬼像为衣,呼朋唤友,夜夜笙歌,纵笑于歌姬之间,未尝打杀之旧。昆山两年泰安。
后,有毒枭甄与公子有隙,毒枭甄暗市于昆山。公子报于官衙。官衙至,毒枭擒,公子居功。受见义勇为之赏,领金五百。有诗赞曰:“卖友求荣不可耻,改邪归正应可师”。
戊戌年,公子又本命,凶。庚申夜,公子与狐狗歌姬等饮,欢未尽兴。遂驰宝马以夜游。路遇一驴,驴主袭白衣,夜色如无常,阻其右。公子怒,委狐狗下马责之。驴主以理论之。公子大怒,取刀责之。驴主仗其魁梧,而视公子身高如提莫冯氏,故而无惧,继以理论之。公子丢面于狐狗歌姬,遂以刀拍之,使驴主惧。驴主身矫捷,迅而避之。公子追,然半醉手颤,刀落于地。驴主眼疾,捡之自用,劈之公子。公子惧,走于马。驴主惧鞍内复有刀,遂劈之剁之砍之。狐狗歌姬畏,不加阻之。
公子卧,肠流,刺青覆其肚者,如鬼面吐舌。公子忆道人之言,悔之,悲呼:救命。俄尔,卒,时年三十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