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前通知单位就辞职?“说走就走”要赔钱。
作者:蔡笑 常丽 北京海淀法院
法律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通常情况下,除双方约定有服务期等特殊情形外,劳动者有权基于个人发展等原因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劳动者离职时“说走就走”,则很可能因辞职不当而成为被告。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就此以案说法来聊一聊劳动者主动辞职这些事儿,望广大劳动者依法行使离职权利、诚信履行离职交接义务,与用人单位“好聚好散”。
案例一: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未提前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王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初公司承接一设计项目,约定公司需于2017年4月31日前提交设计初稿,否则设计公司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后,设计公司指定王某为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工作。2017年4月7日,王某以家庭原因为由提出离职。考虑到项目进度,设计公司并未同意王某的离职请求,要求王某再坚持工作一个月至完成设计初稿,王某对此不予同意并表示项目设计已经完成70%,设计稿就在公司的电脑中,可由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完成。由于王某此后不再到岗工作,公司无富余人手,无奈之下,设计公司只得临时高薪聘请了一名设计人员并最终如期完成了项目设计工作。
2017年6月,设计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设计公司称,王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离职交接,致使公司只能另行高薪聘请设计人员接手王某的工作,新任设计人员每月2万元,故王某应赔偿公司损失4万元。经询问,王某认可项目情况及离职情况,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劳动者有离职的权利,设计工公司另行聘请他人并支付费用是公司经营需要,与其无关。再经查明,王某离职前月工资1.5万元,王某离职后设计公司按照月工资2万元的标准另行聘用了临时设计人员。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释法明理,王某向公司表示了歉意,认可因个人仓促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表示愿意赔偿,但希望公司能够考虑个人的经济情况降低赔偿数额,而设计公司也表示对王某予以谅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约定王某向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法官释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解除权分为三种,分别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解除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预告解除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存有拖欠工资等法定过错情形时的即时解除权。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方能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就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负责项目设计工作,且临近设计交稿时间,仍以个人原因为由仓促提出离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设计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合理损失。
以本案为戒,法院建议:首先,劳动者应依法行使解除权。在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劳动者应依法提前预告、通知用人单位;如确实存有特殊情形、无法提前预告、通知,则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事宜,妥善处理工作收尾、工作交接问题。其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故要求即时离职的员工,应对劳动者做好释法工作、争取合理时间以便招录新人、完成工作交接;同时,用人单位亦应了解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劳动者加以关怀、体谅。
案例二:劳动者离职时未返还公司财物,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张某2013年4月入职某机电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4月27日,张某因工作安排、薪资待遇等问题与机电公司发生纠纷,向公司提出离职。当日,机电公司批准张某的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6月,机电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1.88万元。庭审中,机电公司称,张某在职期间曾经领用工程预算软件“加密狗”(软件密钥U盘)一只,但离职时并未交回,导致该工程预算软件无法使用;经咨询软件厂商,公司所使用的2007版工程预算软件已经停产,“加密狗”无法补办,故公司花费1.88万元另行购买了新版的工程预算软件(含软件及“加密狗”);故张某应当按新版软件购入价格向公司赔偿损失1.88万元。为此,机电公司提交了2007年工程预算软件购买发票、“加密狗”领用申请及领用登记、2017年工程预算软件报价单等材料为证。其中,领用登记一栏显示有领用人张某签字及领用时间,但归还一栏确为空白。经庭审询问,张某认可机电公司使用该工程预算软件,认可在职期间曾经领用软件“加密狗”,但主张离职时已经将加密狗返还。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既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工作交接将软件交还给机电公司,又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将“加密狗”留置在公司办公场所。
最终,因张某未能有效举证,法院采信了机电公司所持主张,认定张某未能完成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考虑到遗失的“加密狗”所对应软件为机电公司在2007年购入且已经使用十年的客观情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张某虽因工作安排、薪资待遇等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并提出离职,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此时张某仍需依法完成工作交接,向公司返还其所持有、领用的财物。本案中,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在职期间领用了公司财物;张某虽自述已经交还了财物,但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也未能说明已经将财物在何时、何地交还给何人,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张某应赔偿机电公司的相应损失。
以本案为戒,法院建议:(1)对于用人单位,建议规范财物领用制度,明确财物种类、型号,领用人、领用时间;对于已领用财物,及时催归;对于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审核财物领用及归还情况。(2)对于劳动者,如因工作原因需从用人单位领用财物,则在领用时仔细核对财物状况;如在领用财物时曾经签字登记,则在使用完毕后由本人及时返还财物并在领用签字登记簿中登记返还时间。在离职交接时,与交接人签写财物交接单一式两份、本人留存一份,或要求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标注“已完成离职交接”等内容。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劳动者有权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基本的职业操守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应依法行使“辞职权”,妥善完成工作交接,避免因个人的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便、招来损失,也同时避免因辞职不当陷自身于仲裁、诉讼纠纷。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双方约定有服务期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在劳动依法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安排交接人员,提供交接条件,以便劳动者工作交接的顺利开展。如劳动者离职不当确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则用人单位可根据损失情况、证据情况等,依法仲裁、诉讼;但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诉权,不应以仲裁、诉讼为对抗劳动者离职的针对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