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引发热议

●家务劳动补偿的立法本意并不是劳动价值的直接折算,而是对受损一方的合理补偿

●评判应补偿金额时,在诸多难以绝对量化的要素中,家务补偿的“未来指向”,即对申诉人未来生活前景的影响程度不容忽视

●此次判决将会给其他法院同类案件审判带来很好的借鉴,在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的现状下,相信今后同类案件中妇女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 见习记者 范语晨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社会热议。全职太太王某因婚姻期间承担大部分家务,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据了解,王某已经提起上诉。

“看不见的女人”终于被看见,不少人感慨,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法律承认。与此同时,一些网友认为5万元补偿数额太少了,“一线城市请家政工都不止每月5000块”。那么,5万元补偿的判决参照了哪些依据?家务劳动补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怎么定?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权益?围绕这些问题,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评价补偿要回归立法本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樊丽君认为,评价补偿额度,首先要回归此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立足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承认。

樊丽君进一步解释,根据家事法理论,无论是从事家庭外职业活动,还是从事家庭内的家务劳动,每个配偶对家庭都做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因此家务劳动具有积极的财产价值。同时,“在共同财产制之外,通过其他制度设计对家务劳动进行评价和补偿,则意味着家务劳动给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带来了消极的损害,如就业能力的降低,身体素质的下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明显降低等损害。”因此,家务劳动补偿的立法本意并不是劳动价值的直接折算,而是对受损一方的合理补偿。

樊丽君强调,对家务劳动补偿不能孤立理解,还应当放在我国民法典的整体制度设计中。这一补偿是在民法典构建的以夫妻所得共同制为基础的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时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这样一个四位一体的离婚财产后果体系当中进行的。对从事家务劳动所带来的损害的补偿,要考虑与离婚后果的其他财产给付制度的协调和平衡。

法理解释之外,家务劳动补偿的判决是考虑诸多现实因素后的综合结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认为,法院要结合本案中全职太太的具体付出、北京的平均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准等综合作出考量。另外还要考虑另一方的具体收入,超出对方能力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得到履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张承凤也提到,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法官会感知和评估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承受价位。

关于该案家务劳动补偿数额,有专家认为比较合理,但也有专家提出数额较低。

补偿数额应纳入对申诉人未来生活前景的考量

家务劳动补偿额度的裁定如何保证最大程度的公平合理?

受访专家与律师均表示,家务劳动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婚姻的存续时间、补偿权利人从事家务劳动的具体情况、从事家务劳动给补偿权利人个人发展带来的损失、付出补偿一方的具体劳动类型和收入状况、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等。

然而,如张承凤所言,家务补偿额度很难有细致的法规与通行公式,“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传统与公众认知也存在差异。”谭芳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情况不同、工作难以统计、结果无法评估,确实缺乏对家务劳动进行科学量化的方法,更多是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行使自由裁量权。”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强调,家务劳动贡献补偿,是针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家务劳动份额以外的付出,也就是自愿替配偶承担了该由配偶承担的家务劳动,而不是说一方承担的所有家务劳动都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评判应补偿金额时,在诸多难以绝对量化的要素中,家务补偿的“未来指向”,即对申诉人未来生活前景的影响程度不容忽视。

“如果说婚姻共同财产制度指向已经过去的婚姻,即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那么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则有着过去与未来两重指向。”蒋月说,一方面是对超出法定义务那部分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肯定,另一方面则要评估承担过多家务劳动对当事人个人发展和未来生活的消极影响到底有多大。从过往的案例中不难看到,由于不同的当事人情况有别,承担分量上相当的家务劳动,对他们未来生活的影响却存在差异。

樊丽君也提及了“未来指向”的重要性:“从该制度适用的社会效益来看,伴随着离婚率的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意识到了婚姻可能带来的经济上的风险,包括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在内的离婚财产给付制度的适用,要考虑到把这种风险控制在当事人和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重新出发的可能性。”

该案的深远意义在于引起全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关注

该案引发的讨论证明,家务劳动补偿的司法实践仍需经验积累与认知深化。同时,该案的积极意义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

樊丽君介绍,在家庭法法制史上,曾经经历过家务劳动无偿性或者家务劳动是免费劳动的阶段。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法学家们才着手证实家务劳动和家庭外的职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

“房山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支持了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将这一纸上的法律变为实践中的法律,促进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实质公平的实现。”樊丽君说。

谭芳指出, 本案的判决结果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有双重积极影响。法理上,从2001年修订婚姻法正式创设分别财产制下的家务劳动补偿条款,到2021年民法典将这一条款应用到所有婚姻财产制度下,法律对婚姻中一方为家庭的付出做出越来越积极的评价,体现了立法层面对婚内性别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视。实践上,此次判决将会给其他法院同类案件审判带来很好的借鉴,在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的现状下,相信今后同类案件中妇女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此外,专家认为,该案的深远意义在于引起全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保障妇女发展的思考。张承凤认为,要思考今后的制度设计,如何推进家庭照料的社会化,更好地保障女性个人发展的权利,引导两性平等地承担家庭责任。

蒋月希望社会能够持续关注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群体的困境:“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夫妻双方发展失衡,但仅靠这一项制度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更多支持家庭的公共服务,解决个人因更多承担家务劳动而牺牲职业发展机会的问题。”

责任编辑:杨辉 谢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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