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看片,究竟是否违法?
第一章 在家看片,究竟是否违法?
文/杨状律师
老彭人到中年,某日心血来潮,在家电脑上看A片,但是由于电脑声音开的太大,影响了隔壁邻居,邻居遂报警而引来了警察,后警方到老彭家中将老彭带走进行调查,老彭的家人就此事咨询大状,那么老彭在家看片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大状相信很多男士在人生成长的过程中都受到过岛国或欧美爱情动作片的启蒙,更是通过屏幕欣赏成为了某些有名的爱情动作片女主的粉丝,那么在家观看片子究竟是否违法呢?很多人都咨询过大状,大状今日抽空专门讲述下该问题。
一、媒体报道的类似案件主要有:
1、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一居民家正播放“黄碟”。4名民警前去调查,民警们来到该居民家后窗户外,从窗户看进去发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正在播放淫秽录像。于是,几名民警找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录像的房间,后进行了处罚。
2、2010年,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杨化军(化名)在自己家里下载观看淫秽物品被处罚3000元。然而直到被抓时,他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了法。
3、2012年6月吉林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在市民顾某电脑里发现了95部淫秽影片,遂对顾某处15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大状说法
对于上述的问题,估计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困惑,在家看片究竟是否违法,如果说违法的话,那么违法的人就太多了,尤其是大学校园中的大学生们,估计很多人都有看过岛国爱情动作片,对此问题,大状结合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2011年1月8日进行了修订,属于行政法规(原是部门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6年3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2012年10月进行了修订,属于法律。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述条文中的主要区别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查阅”淫秽信息应该进行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查阅” 淫秽信息并没有进行处罚的规定。
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时间晚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新法。
因此,结合前述分析,大状认为警方在碰到类似的情况时,应该依据既是新法又是上位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不应该追究老彭的责任,老彭在家看片的行为并未违法。号外:上述媒体报道中的案件经过新闻报道后,警方撤销了案件,没有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然对于任何事情都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法律法规的条文可能大家的理解并不一致,尤其是很多时候警方作为执法者,他们的理解可能与被执法的人员理解存在差异,尤其是在网络上流传的部分人员认为下载、查阅、复制、上传等法律条文中的这些关键词含义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同时还要考虑到不同地区警方人员本身的法律素养可能也存在差异。因此,大状建议大家还是尽量少看片子,不仅对自己身体及心理方面有好处,也防止碰到上述新闻报道中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