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调经助孕汤(徐升阳经验方)
275.调经助孕汤(徐升阳经验方)
来源:
自拟方。由《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中“四物汤”加味而来。
组成:
当归10g,川芎5g,白芍12g,熟地12g,香附10g,丹参15g,巴戟天15g,肉苁蓉15g,山萸肉12g,菟丝子15g。
功用:
补肾养血,调经种子。
方解:
肾主生殖,肾气充方可行经孕育。妇女以肝为先天,以血为用,血海充盈则经水如期,经量如常。方中以四物养血和血充血室,菟丝子、巴戟天、肉苁蓉、山萸肉等温肾益精,调补肝肾,俾肾气充、阴阳和而调理生殖。佐香附调肝以畅达气机,丹参和血以疏理脉道。全方气血双调,肝肾同治,收调经助孕之功。
主治:
经期失调,经少闭经,肾虚不孕,并可用于崩漏血止后功能调理、性欲减退、习惯性流产的预防性治疗。
临床应用及加减化裁:
本方侧重于温肾养血,但温而不燥,若虚寒较甚或子宫发育不良,应选加紫石英、鹿角胶(霜)、肉桂、附片等;阴虚证则去川芎加丹皮、女贞子、墨旱莲;经少闭经加桃仁、红花、益母草;性欲淡漠重加阳起石(15~30g)、仙茅、淫羊藿等;脾胃虚弱或服数剂后纳减腹胀、大便不实者,宜入白术、木香以助运化,有利于药物吸收。其他选用药有覆盆子、锁阳、补骨脂、续断、杜仲等。
验案举要:
卵巢性闭经、原发性不孕证,肾虚血虚精亏,调经助孕汤加减治之。
王某,女,28岁,2006年12月1日初诊。婚后两年未孕,月经稀发。既往月经稀少,渐至半年一行,西医内分泌、B超检查诊断为卵巢性闭经,子宫发育不良。无结核史。末次行经用人工周期于2006年11月19日来潮,量少,色黯,6天净,此后未再服药。证见形寒,腰酸,纳少,便调,寐可,脉细,舌淡。诊断:闭经,不孕证。证属先天肾气不足。治以温肾养血调经。方用调经助孕汤加减:当归10g,白芍15g,川芎6g,熟地12g,香附10g,菟丝子15g,仙茅15g,附片10g,龟甲15g,鹿角片10g,紫河车15g,茺蔚子10g,淫羊藿15g,炙甘草5g。7剂,1日1剂。
二诊(2006年12月8日):进7剂后不觉寒冷,反而便干,面生痤疮,脉细数,舌正常,方中温热太过,有伤阴分,证属郁热内生,治当滋肾养血,佐清郁热。处方:当归10g,白芍15g,丹皮10g,熟地12g,香附10g,菟丝子15g,女贞子15g,肉苁蓉15g,龟甲15g,金银花15g,川连6g,紫花地丁15g,生甘草5g。14剂,1日1剂。
三诊(2006年12月29日):方进14剂,经水于12月25日来潮,量增,4天净,BBT双相,面痤近消,脉细,舌淡黯,阴阳双补为治。处方:当归10g,白芍15g,川芎8g,熟地12g,香附10g,丹参15g,菟丝子15g,仙茅15g,龟甲15g,鹿角胶15g,山萸肉15g,炙甘草5g,肉苁蓉15g。7剂,1日1剂。
四诊(2007年10月26日):三诊方进7剂后加紫河车、茺蔚子,进14剂。2007年2月5日经潮后受孕,因出血安胎无效,于4月21日清宫,此后停药观察,按时行经4次,末经9月21日,现因过期未至,BBT单相而来诊,证见腰膝酸软,形寒,脉沉细,舌淡,B超监测示双卵巢未见优势卵泡,证属肾阳不足,精血两亏,补阳为主,佐以养阴血为治。处方:当归10g,白芍15g,川芎8g,熟地12g,香附10g,菟丝子15g,仙茅15g,山萸肉15g,龟甲15g,鹿角胶15g,枸杞子15g,巴戟天15g,肉苁蓉15g,紫河车15g,茺蔚子10g,炙甘草5g。
五诊(2007年12月28日):四诊方略予增损,进21剂,卵泡监测于12月8日出现排卵,并嘱同房,现经水过期未行,脉细滑数,纳可,便调,妊娠试验阳性,以扶气养血、固肾育胎为法,泰山磐石散合寿胎丸加减:黄芪15g,太子参15g,白术12g,桑寄生15g,菟丝子15g,阿胶15g,广木香6g,川续断15g,砂仁6g,苏梗15g,黄芩12g,灸甘草6g。
上方先后40余剂,用过竹茹、大枣、山药,2008年2月26日B超提示宫内单胎存活。妊娠晚期,血压正常,无水肿,于2008年8月24日产一男婴,重3.7kg,身长50cm。
徐老认为先天肾虚证常为阴阳两虚,只在病理上有所侧重而已,用药当阴阳双补,不可过偏,投调经助孕方治疗近1年,终经调而孕。经云:“谨察阴阳所在而调之,以平为期。”盖以平为期,则阴生阳长,生机可复。
按:中西医结合临床和实验研究证实,补肾方药对下丘脑-垂体-卵巢轴各不同层次功能有调整作用。对卵巢雌激素水平有双向调节作用。菟丝子、巴戟天、肉苁蓉、仙茅等补肾药能提高卵巢HCG/LH受体的反应性,增强垂体对LRH的反应性。由于下丘脑-垂体-卵巢调节功能获得改善,因而促进了排卵和改善黄体功能。实验研究尚提示补肾方药能使垂体前叶、卵巢、子宫增重,使阴道上皮增生,子宫内膜出现增生和分泌样变化。以上资料,为补肾药治疗卵巢功能失调所致的月经病、不孕症以及不育的疗效机制作出了部分诠释。
(整理者:徐琳;审阅:赵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