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选择指引
作者:田思远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 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分享交流各自观点 ·
·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 ·
民事案件案由的选择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商事律师办案的基本功之一。就主观责任而言,《案由规定》第五条第2款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在立案阶段需要当事人/律师自行选择确定。就客观责任而言,案由更是直接反映了案件待审理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将影响案件的主管及管辖、审理庭室,乃至案件审理方向、审理结果。由此,合理选择案由是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帮助律师厘清民事案件案由的选择思路,更好地阅读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等书籍,故制定本指引。
1.【制作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制作本指引。
2.【案由体系】
根据《案由规定》,民事案件的案由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进行编排设置。
(1)纵向体系:根据民事权利的类型(实体法)、民诉法规定的特殊法律程序(程序法)为依据设置,共计11部分。其中,实体法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程序法案由包括: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2)横向体系:根据由概括到具体的规则设置,分4级。例如:物权纠纷(一级案由)→所有权纠纷(二级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四级案由)。共计:一级案由11个,二级案由54个,三级案由473个,四级案由391个。
1.【定位方法】
律师在确定具体案由时,应当先确定纵向体系上的位置,再确定横向体系上的位置,从而最终确定案件案由。
2.【纵向定位】
纵向体系上,应按以下顺序确定案由: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三级、四级案由)
→特殊法律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二级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物权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
→人格权纠纷
→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一级、二级案由)。
3.【纵向定位的理由】
纵向体系按上述顺序检查的原因在于:避免检索某一特定案由时,受到前提问题的影响(例如:张三占有李四的房屋,首先应考虑双方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其次考虑是否侵犯物权编中的占有,最后再考虑不当得利)。以此确保思考法律问题的完整性。
(1)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理由:非讼程序与普通诉讼案件(实体法案由)有显著差别。首先,非讼程序案件均是通过提起申请,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其次,非讼程序不适用《民诉法》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而是适用《民诉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专门程序(例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由适用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规定)。最后,非讼程序案件均不得上诉(其中部分可以申请复议),与普通诉讼程序的二审终审制有显著差别。
由此,“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与“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实体法案由”相比,最为特殊。故最先考虑。
(2)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理由:特殊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相比,有原被告,也适用二审终审制度,特殊性显然不及“非讼程序”,故劣后于非讼程序予以考虑。
但相较实体法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均是适用法律特别篇章的规定。例如: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在《民诉法解释》中特别规定,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在《民诉法》特别程序中特别规定。
由此,“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应优先于“实体法案由”予以考虑。
(3)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三级、四级案由)
理由:《案件案由》第四条第4点规定,在案由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法条列出的具体案由(即三级、四级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其他一级案由下的具体案由。故在“实体法案由”中应最先考虑“特殊侵权责任纠纷”。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纠纷”是优先考虑,而非绝对优先适用。原因在于,特殊侵权责任纠纷所涉请求权基础可能与其他请求权基础存在竞合(例如:电视机爆炸,当事人可以起诉产品责任纠纷,也可以起诉买卖合同纠纷)。由此,在“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与“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案由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主张的诉请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以此确定诉争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案由。
(4)特殊法律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理由:因《案件案由》的特别规定,故特殊侵权责任纠纷在“普通诉讼案件(实体法案由)”中首先考虑。之后,则需要适用“从特殊到一般”的基本原则予以考虑。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②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④海事海商纠纷⑤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相比其他实体法案由具有特殊性,属于特别法的规定。且该五者之间因为各自涉及不同的特别法,故不会相互冲突,故可以列在同一级予以考虑。
但是,该五者可能分别与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存在竞合的问题(例如: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合同纠纷,但根据特殊性应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在宿舍的个人物品涉及物权纠纷,但根据特殊性应确定为劳动合同纠纷)。基于“从特殊到一般”的考虑,故在“实体法案由”中应第二考虑“特殊法律关系纠纷”。
(5)合同纠纷(二级案由)
理由:合同纠纷相比无因管理纠纷、物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最为特殊。无因管理纠纷、物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都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下产生纠纷的情形,因此应劣后考虑。故在“实体法案由”中应第三考虑“合同纠纷”。
(6)无因管理纠纷
理由:无因管理是法律上拟制的合同,称为“准合同”,故在“合同纠纷”之后予以考虑。
无因管理优先于物权纠纷考虑的原因在于,无因管理是物权纠纷的前提问题。例如:甲宅失火,乙破其门窗而入救火,虽损害甲门窗的所有权,但不成立物权纠纷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因在于,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阻却其违法性及赔偿责任。同理,其他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因其违法性被阻却,故不构成不当得利、人格权损害、侵权责任。故在“实体法案由”中应第四考虑“无因管理纠纷”。
(7)物权纠纷
理由: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而物权纠纷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故物权纠纷劣后于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予以考虑。
物权纠纷优先于不当得利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考虑的原因在于,物权纠纷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被侵害的情形。因为物的总量保持不变,故物权纠纷下总有一方受损,另一方获益。故物权纠纷实质是一种特殊的不当得利(如占有),故物权纠纷优先于不当得利纠纷予以考虑。物权纠纷中总有一方获利,而人格权纠纷、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中只有受损方,并没有获益方,故物权纠纷优先于人格权纠纷、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予以考虑。故在“实体法案由”中应第五考虑“物权纠纷”。
需说明的是,在选择案由时,应当区分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如涉及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准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项下的案由(例如:居住权合同纠纷)。如属于物权变动结果,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纠纷)。
(8)不当得利纠纷
理由: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受有财产利益,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但无法律上之原因的形态。就财产利益而言,可能是物权利益(例如:占有他人物品),也可能是债权利益(例如:他人错打款项而导致收款人获利)。由于,物权利益具有特殊性且在善意取得的问题中,是否取得物权也需要优先于损害赔偿予以考虑。故不当得利纠纷应劣后于物权纠纷予以考虑。
就“一方受有财产利益”的构成要件而言,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只要求己方受损、与他人有因果关系即可,而不当得利纠纷不仅要求己方受损,还要求对方获益,显然更为特殊。故不当得利纠纷优先于人格权纠纷、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予以考虑。故在“实体法案由”中应第六考虑“物权纠纷”。
(9)人格权纠纷
理由:人格权纠纷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相比,存在竞合关系,且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外延更大。人格权只涉及人身属性相关的权利,而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则还包括其他财产属性的权利受害,故人格权纠纷优先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予以考虑。故在“实体法案由”中应第七考虑“人格权纠纷”。
(10)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一级、二级案由)
理由:鉴于侵权责任纠纷与其他法律关系存在竞合并存关系,且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责任的案由均已在第(3)项中予以考虑。因此,只有在不归属于前述第(1)-(9)项的其他损害,才会被纳入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予以考虑。故在“实体法案由”中应最后考虑“一般侵权责任纠纷”。
4.【横向定位】
横向体系上,应按以下顺序确定案由:
→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
→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适应的第三级案由
→第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适应的第二级案由
→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适应的第一级案由
5.【横向定位的理由】
横向体系根据“从特殊到一般”的适用规则,故适用四级到一级适用顺序。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协调适用的问题。
(1)根据《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由登记纠纷(涉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物上请求权纠纷、物权类型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权利,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四部分组成。
(2)物上请求权纠纷即“物权保护纠纷”,该案由项下包括物权确认纠纷(例如: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也包括物权侵害纠纷(例如: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等)。物权类型纠纷则包括“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3)在适用物权纠纷案由时,会遇到同一事实,既可以归入“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案由,也可以归入“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案由的情况。例如:
关于“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物权确认:所有权纠纷中的共有权确认纠纷,可归入“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纠纷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可归入“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债权人要求确认抵押权代持关系的抵押权纠纷(《担保解释》第四条)可归入“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关于“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物权侵害:所有权纠纷中的遗失物返还纠纷,可归入“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返还原物纠纷;用益物权纠纷中的居住权纠纷,可归入“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排除妨害纠纷;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停止减少抵押财产价值的抵押权纠纷,可归入“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恢复原状纠纷。
(4)正因为存在上述情况,故在具体适用过程中,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的:优先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物权类型纠纷)。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四级、第三级案由(物上请求权纠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第二级案由(物权类型纠纷)。
1.【案由的变更】
立案阶段,案由由原告确定(特别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选择)。审理过程中,案由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确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导致诉争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院会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变更案由。
2.【涉多个法律关系】
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
3.【案由不是起诉条件】
案由体系是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法院不得以当事人诉请没有相应案由可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4.【选择性案由】
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全部引用。例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命权纠纷、身体权纠纷或健康权纠纷,不得直接使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作为案件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