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史·明纪|六大党章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时间: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
地点:苏联莫斯科
1928年,由于大革命失败和国内严重的白色恐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秘密召开。六大党章基本保留了五大党章的内容,但在结构上调整较大,比五大党章增加三章,减少32条,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其第十二章专写“党的纪律”,但却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1.明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
包括(甲)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乙)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丙)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执行党的指导机关的决议,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即使是某一部分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也应无条件执行。这些规程有利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对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
2.对党的纪律处分做了较全面的规定
六大党章在五大党章基础上,将“处罚之方式”调改为“纪律上的处分”,和今天的纪律处分十分接近。同时,在“党的纪律”一章中,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对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并对“犯纪律的问题”之处理程序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加强执纪、严明党纪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3.对党员退出机制做了较大调整
首次规定了党员自愿脱党的制度,其条件是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党费。以往党章对党员定期交纳党费只是从保障党务工作开展的层面提出的要求,六大党章把党员及时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党员应有的组织观念要求。将三大、四大党章中连续三月无故不缴党费即开除的规定改为自愿脱党,从而在客观上净化了党组织,增强了全党的党员意识和党的战斗力,被以后除九大、十大外的党章所沿袭。
4.强化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
文字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