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

劳动者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基于社会保险请求权,二是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

观点:应从两方面探讨,一方面是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三人因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责任,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垫付或工伤保险赔偿而减免。劳动者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可追偿。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基金仅在医疗费用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受害人存在对其他费用中获得双赔的可能。

很多高院的民一庭会议纪要(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等),认为医疗费、丧葬费、残疾器具费用、交通费等实际有单据证明发生的数额后,这些属于一次性费用,均只能主张一次。

王法官认为,除医疗费外,均可双赔,因为劳动者本身有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不一样,即使有些费用重叠,也可要求双赔。

最高院行政庭可能会起草司法解释对此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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