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 让我们来谈一谈放债业的改良和...
[培根] 让我们来谈一谈放债业的改良和管理之道,以便最大程度的避免其害处,保留其益处。权衡放债业的利弊,有两件事是应当调和的。一件是把放债人的利齿磨钝一些,以免让它咬人太厉害;另一件是多给放债者留些机会,并鼓励金钱充裕的人借钱给商人,以便促进商业的繁荣发展。然而,除非你创立两种利率不同的放债机制,否则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假如将所有放债业的利率都减少到一个很低的水平,那么,相对来说,普通人借钱将容易得多,而商人却很难借到钱了。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因为商业获利最为丰厚,所以最能够承担借贷的高额利息,而别的行业却无法承担。
要达到上述的两个目的,其方法有如下几种:设置两种利率标准:一种是自由并且公开的;另一种是有所限制的,只有特定的商人和在特定的商业地域的人才有权享有。
因此,首先应当将普通放贷的利率减少到百分之五,并使之成为自由而通用的利率。此外,国家应该对这种利率予以保护,使之免于任何处罚。这种方法可以使借贷免于陷入停滞或枯竭的地步,也可以给国内众多的借贷人带来方便。这个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价值,因为按揭十六年购买来的土地一年可以产生百分之六或更高的利息,而这种放债所产生的利息只有百分之五而已。同样的道理,这种办法也将鼓励并刺激工业和有益的改革。因为很多人宁愿在这些事业上进行投资,也不愿坐收百分之五的利息,尤其是那些习惯了收取较高利息的人更是如此。
第二,应该准许一部分人以较高的利率借贷给那些知名的商人,但是要预先做好防范措施。即使对于这些商人,这种利率也应当比他以前习惯支付的利率要低一些,因为通过这种方法,所有的借款人,无论是商人或是其他任何人,都将从中获利。
不要让银行或公司放债,每个人都应该成为自己金钱的主人。这并不是因为我憎恨银行,而是因为它们总是遭到怀疑,很难为人所信任。国家发放许可证时,可以对放债人收取小额的税收,但是其余的收益应当归放债人所有,因为数目较小的税额是不会打击放债者的积极性的。举例来说,原先收取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九利息的人,宁愿其收益降到百分之八,也不愿意放弃自己能获得稳当收益的放债事业,转而追求收益冒险的行当。对于这些有资格放债者的数量可以不加限定,而应当将他们的营业地点限定在几个商业城市,因为这样他们就无法用国内其他人的钱财来放债。持有百分之九利率许可证的人就不会把利率为百分之五的钱吸收完了,因为没有人愿意把钱放到远处,或是交到不相识的人手中。
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说,以前的放债行为只是在某些地方能够进行,而我所提出的办法几乎可以使之成为合法的行当了。那么我对此的回答是:与其让其在暗中毫无约束地滋长,不如公开承认它的存在,并加以引导以减轻其所招致的危害。